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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ia-gaoyang 发表于 2006-5-31 16:40

证券经纪人制度探讨(1)

第一章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经纪人制度

一、证券经纪人
(一)证券经纪人的概念
       1.广义的证券经纪人
我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从这个角度上讲,广义的证券经纪人就是代理人,是以委托代理形式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规范的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包括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信托关系、抵押关系、保证交易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狭义的证券经纪人
就狭义的证券经纪人来说,目前在我国尚无定位,其业务范围、权力、义务及从业资格均无明确规定,经纪人与客户的关系,经纪人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没有界定,但按一般理解,狭义的证券经纪人是指证券交易中专门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证券代理买卖、专业证券分析、投资组合设计等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佣金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以客户经理、投资襄理、投资顾问群、各种工作室或操作室等形式出现。
(二)证券经纪人的特征
对于证券经纪人的特征的表述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因此特征也不一,但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方面:
1.证券经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代理特征,即经纪人不仅代理客户保管资金与证券,而且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但代理的权限要以委托人的授权为限;
3.有偿特征,即经纪行为以佣金为补偿;
4.公开性特征,即经纪行为不是秘密的活动而是受国家法律的明示的;
5.准信托特征,即客户将自己的资金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管,除非客户授权,经纪人不得使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二、证券经纪人制度
(一)  制度的相关概念
1.制度的涵义。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之一诺斯认为,制度是人为设定的人类行为的约束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指人类有意识创造出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对其他人的行为方式的稳定预期,这种预期并非基于正式规则,而是源于社会共同认识。
2.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与旧制度替代与转换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表现为制度的均衡,但并不表明每个人对现存的制度都满意,保持现状只是由于变革所需的成本与所带来的收益不相称,也就是变革不合算。随着外部条件的改变,人们发现创新的的预计收益大于变革的成本时,旧的制度将被新的制度替代。
(二)  证券经纪人制度
证券市场从无到有,证券交易从分散到集中,证券经纪人伴随着证券市场走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并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早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的规模较小,证券品种单一,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仅需证券经纪人提供交易代理服务,其他投资活动主要由投资者自己参与。但当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程度后,它必然要求证券经纪人的广泛参与,在整个投资过程中都要求专家代理,并对证券经纪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素质、行为准则、佣金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而逐步形成日益完备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可见,证券经纪人的产生是证券业内部分工的结果,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形成则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证券市场自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这种制度性安排成为证券市场走向成熟与规范的标志。因此,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指经纪人就是证券市场的一种安排,第二层指经纪人内部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即指人们设定的约束证券经纪人行为的规则,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行为准则、佣金制度、风险防范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形成是非正式规则逐步演变为正式规则的过程,并且也是主动性制度变迁逐步推进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历程。

第二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经纪人制度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经纪人制度介绍
(一)美国的证券经纪人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三条第八款第四项将“经纪人”定义为“任何代理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证券经纪人通常是以独商或公司的形式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因此经常被称为“经纪商”或“经纪商行”。
根据经纪人活动的过程,经纪人可分为经纪商和注册代表。经纪商为投资者提供的服务为以下几种:
1.  为客户代理各种证券交易;
2.  为客户提供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
3.  为客户融资、融券;
4.  为客户保管证券,代客收取股息或利息。
在1975年5月1日前,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实行的固定佣金制度,而经纪商也只是以服务争取客户,因此只收取佣金,不为其他的服务收取费用。而1975年5月1日后,固定的佣金制度被废除,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的证券市场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纪商,被称为折扣经纪商。折扣经纪商只是简单的执行客户的委托指令,不为客户提供研究报告。因此,折扣商收取的佣金相当低廉,只为全服务商的50%—60%。
注册代表是经纪商的雇员,代表经纪商直接与客户大交道,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指令,并负责指令得到执行。并且新客户在买卖证券之前都必须通过其注册代表在经纪商处开立帐户。注册代表可通过跟客户的交谈得到客户的信息,也可通过金融机构获得客户的信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指出,每个成员经纪商必须设法去了解、掌握每个客户和收下的委托指令的必要情况。向客户提供信息和咨询是注册代表工作的一部分。客户对不懂的问题可以向注册代表请教,但最后的买卖决定在于客户自己决定。没有客户的委托指令,注册代表不能为客户买卖证券,除非客户与注册代表签定了全权委托的协议。
由于折扣经纪商只为执行客户的证券买卖服务,因此一些折扣经纪商不给客户指定注册代表。
(二)日本的证券经纪人
日本行使经纪人职能的主要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外务员和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是日本证券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主要经营者,他们是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建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股份公司,证券公司的成立和其他重要事项都必须经大藏省批准,经营过程受大藏省的监督。
证券公司外务员是指证券公司中,或在营业部外,为证券公司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作为证券交易中介、代替或代理、承购、销售或经办有价证券募集或销售的公司雇员。外务员代表其所属的证券公司,对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交易有参加审判以外的一切权利。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所有外务员都必须将姓名、出生日期及其他大藏省规定的事项注册于大藏省的外务员底薄上。
投资顾问是指专门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咨询和指导的人员,他们大多数是由证券公司和银行控制,很少有完全独立的。日本对投资顾问的管理也是相当的严格的,限制和禁止投资顾问为客户保管现金和证券,更禁止投资顾问向客户贷款,客户与投资顾问之间的交易也受到限制。投资顾问必须到大藏省注册,如果客户要求提供相机决策投资顾问,还要获得大藏省许可,大藏省对这种投资顾问的资本金、净资产、财务背景、组织都做了严格规定。
(三)德国的证券经纪人
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在证券交易所中从事证券交易的银行证券部、证券公司等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能取得代客从事证券买卖的资格。而且,这些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有足够的金融资产作为保证资金,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营机构的全部证券买卖业务在证券交易所办理公正、担保等法律手续。
在德国,证券经纪人主要由官方经纪人、经营机构交易商、自由经纪商和专家经纪商组成。官方经纪人是由政府派遣、经德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纪人,其业务是代替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经营机构交易商主要是银行证券部和证券公司派驻交易所的成员,负责接受其证券经营机构的委托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内经纪商进行买卖,并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自由经纪商是指既从事证券买卖,又从事自营证券买卖的经纪人,其所经营证券的种类不受限制;专家经纪商是指接受经纪商的委托从事买卖业务,同时负有维护交易所市场秩序稳定义务的人,大都是政府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有丰富的经验,并能左右市场。
经纪人协会是德国经纪人的行业代表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监督经纪人的工作,对于经纪人的业务进行分配和编组。经纪人协会还有监督证券交易价格稳定和调解经纪人之间的矛盾的作用。
(四)新加坡的证券经纪人
新加坡的证券经纪人由经纪商、经纪代表、投资顾问和投资代表组成。经纪商是指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司;经纪代表是指直接受雇于经纪商,为经纪商从事证券业务或与经纪商签定协议,代理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投资顾问指从事有关证券投资的顾问业务、公布有关证券的分析报告或者根据与客户的合同,代表客户以投资为目的的管理证券组合的机构和个人;投资代表是指直接受雇于投资顾问,为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咨询业务或与投资顾问签定协议,代理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在以上四种证券经纪人中,经纪代表在整个证券市场中发挥着最为主要的作用,他们充当着联系广大中小投资者与证券市场的桥梁,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  作为证券交易所雇员的经纪代表和公司职员;
2.  作为会员代表的营业代表。
无论那种形式的经纪代表,都必须首先取得经纪代表资格并在交易所注册,一般每个经纪代表都与一个特定的经纪商或会员联系,若某个会员想雇佣曾是其他会员的经纪代表,他都必须取得交易所的同意。
(五)台湾地区的证券经纪人
台湾地区的证券经纪人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商业务人员。
根据《台湾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证券经纪商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经纪或居间业务的公司。证券经纪商受客户的委托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卖有价证券,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证券经纪商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牌照方可营业有些从事证券居间、经纪业务的机构,其中主要是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需要登记为证券经纪商。按照从事业务的不同,此类经纪商可分为甲种经纪人和乙种经纪人。其中甲种经纪人是单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商,乙种经纪商是指兼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或自营业务的证券商。这两种经纪人均不能接受全权委托和在其所在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的委托指令。
证券投资顾问是依照台湾当局1983年10月6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而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为限,其实收资本不得少于新台币1000万元,并经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
证券商业人员是指受雇于证券商,从事证券买卖、承销以及证券分析等业务的人员。台湾财金当局规定,证券商业人员要到证券商同业公会办理登记,非经登记不能从事此职务。
(六)香港地区的证券经纪人
香港地区的证券经纪人包括证券商、证券商代表、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投资顾问代表。
证券商是指开办证券公司或独资经营的证券商号。他可从事证券买卖,并直接收取佣金。
证券商代表作为证券商的代表服务于证券公司和证券商号,多数证券商代表都是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客户主任或驳脚经纪。
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开办投资顾问公司或独资经营证券投资顾问商号、合伙经营证券投资顾问商号,从事投资咨询顾问业务,直接收取酬金。大部分的投资顾问都是基金经理、商人银行或单位信托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代表服务于投资顾问公司或商号,主要指基金经理、商业银行或单位信托的雇员或代理员。
以上这些证券经纪都必须到港府管理当局登记注册,得到认可后才可以从事有关业务。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分析
(一)严格的立法管制
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立法管制,许多国家的政府还直接对早期经纪人实行行政管制。比如:美国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先后公布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经纪人实施严格的立法管理,并依法成立了兼具立法和准司法机构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行政管理;日本大藏省、法国财政部等也依法对本国的证券市场实施行政管理。
(二)市场准入严格
众多国家对个人经纪人的准入都有严格的限制,都要进行注册登记,尽管管理注册的部门不尽相同,但各国对经纪人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授予或撤销的条件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都明确了指定了负责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并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证券经纪人必须到政府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自律组织注册登记。有关证券法规都规定了证券经纪人注册登记、重新登记和注册登记撤消的程序、注册登记内容和时间,证券经纪人只有经注册后才能正式从事证券业务。

边区农民 发表于 2008-6-21 16:52

好帖,希望能和你多多交流: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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