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制度探讨 (2)
国家或地区 负责证券经纪人登记的部门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证券商协会
日本 大藏省
台湾 台湾证券交易所辅助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办理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香港 证监会发牌科
在美国,证券经纪人在执业前,必须先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领取执照。要取得SEC执照,必须参加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商协会举办的一系列考试,或满足下列几个条件:
1.必须被一家已在 SEC注册的经纪公司雇佣;
2.在经纪公司选择的自律机构(不是 SEC)填写一系列表格,详细说明个人的各方面信息,包括自己过去10年的就业史,接受正规教育程度,是否受处分及法律诉讼等项;
3.规定要有上岗前培训。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直接负责对经纪人的资格授予营理,金融管理局根据适当人选原则通过三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1.可接受性。这主要通过对申请人所服务的交易所会员、雇主、前雇主,及其接受教育的教育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调查和观察,了解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且品格正直,业务水平较高。
2.经历。要取得经纪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所申请登记的公司接受至少一个月的证券业“真实在岗”的训练,但若申请人以前在证券行业曾有过代理人或雇员的经历或者在与证券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工作过,则训练期可减少或取消。
3.考试。即申请人必须通过交易所组织的资格考试。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让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该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能力和咨询水平等方方面面,从而作出有效选择,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另外,为了强化对经纪人资格的管理,国外的经纪人制度都规定经纪人资格的监督和撤销事项,即使在经纪人资格授予后,如发现有禁止情形发生的,证券经纪人资格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将有权暂时吊销或撤销经纪人的资格。在新加坡,除了金融管理局对经纪人资格严加管理外,还通过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组织证交所纪律委员会对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若纪律委员会发现某个经纪人违反了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应对某种类似的行为负责,尽管这种行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纪律委员会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平与公正原则或者对证交所或投资公众的利益有所损害,纪律委员会有权给予当事人暂时停止交易甚至从证券经纪登记中除名的处罚;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的,则有新加坡货币当局撤销其经纪人资格:
1. 此人未履行纳税义务;
2. 此人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己被判定破产;
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理由相信此人未能有效、诚实、公正地履行其义务;
4. 此人由于涉欺诈或不诚实而违反法律被监禁3个月以上等等。
(三) 制定严密的行为规则
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各国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有详细的规范。在制定证券经纪人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时,各国的习惯做法是遵循证券经纪人执业的一般原则,即:
1.诚实和公平原则,即证券经纪人在处理于客户关系时,应本着诚实与信用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最大利益;
2. 勤勉尽职原则;
3.最大利益原则,即无论何时,经纪人均应根据良好信誉原则及客户的最大利益原则来进行交易;
4.充分投资原则,即经纪人有义务向客户披露他在交易所中获得的佣金及其所有利润和利益;
5. 客户指令优先原则;
6.投资建议准则,即要求经纪人在进行投资建议时,必须表明其自身在该证券的利益,否则不能推荐这些证券;
7.券款保护原则,即经纪人有义务保护客户委托其经营的财产,不得挪用或造成损失;
8.利益冲突原则,即对经纪人与客户间的利益冲突,一般遵照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加以解决。具体在某项交易中,当经纪人代表的个人利益与客户所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时,经纪人不得参与该项交易,例外情况是当客户充分了解所有有关情况后,明确表示同意经纪人的该种行为。
新加坡证券行业委员会在制定《证券经纪人操守准则》时充分反映了以上原则。该操守准则共分10条:
1.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业务时经纪代表必须预先通知与之交易的客户;经纪代表是以本人的名义而非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交易;
2.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业务,经纪代表必须执行客户的指示,履行经纪人适当义务;并按最大利益原则进行交易;
3.经纪代表不得单纯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而鼓励客户买卖证券;
4.经纪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客户某种保证,也不得对客户帐户分享利润或分担损失;
5.客户指示优先,在任何情况下,客户的买卖指示或由经纪代表代客户进行的交易,如果还未成交,均需比经纪代表自身帐户所作出的,或与经纪代表有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帐户的相同方惭相同证券的买卖指令获得优先处理;
6.管理客户投资,为客户管理投资的经纪代表必须与客户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有标准内容的条款;
7.投资建议,经纪代表在进行投资建议时,必须表明自身在该证券的利益。
8.证交所会员或经纪人代表在某种证券被停牌期间不能对这种证券进行买卖,并且应告知客户停牌及其原因;
9.会员及代表应诚实、公正地履行其业务;
10.每个经纪人都应保存来自客户的买卖指示的日常记录,上面载明客户名字、特定的指示及指示的时间。
(四)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交易,防范风险,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采取了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1.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制度对经纪人业务活动提出限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证券经纪人可能出现的违反公平、有效、诚实的交易原则的行为加以规定、制约和惩处,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侵害。如新加坡《证券业法》、《证券业条例》禁止市场虚假交易、欺骗性交易、操纵股票市场和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建立各种保障机制和赔偿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证券公司无力偿付的威胁,各国采取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比较完善的是美国的顾客保护规则和新加坡的保护基金。美国的顾客保护规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证券商拥有或控制所有顾客用超额保证金购买的证券,证券商必须按日计算顾客的超额保证金,确保顾客和证券商遵守规则中关于超额保证金的规则。第二部分要求券商将顾客对证券商的债权超过债务部分存在联邦储备银行的特别帐户,让顾客得到专门保护。新加坡的保护基金用来补偿投资者因经纪人的过错而遭受的损失。目前设立了证券交易所信任基金和新加坡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赔偿基金。证券交易所信任基金是1986年新加坡《证券业法》要求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建立的,由交易所管理。这笔信任基金的总额应被保持在不低于500万元新币,并在交易所每个会计年度的净收入中提取10%或以上的份额增加这笔基金。
3. 规定执业时的财务要求。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对证券商的资本金有规定:证券商必须维持规定数额的净资本,对其债务比例和流动性也有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券商维持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万一在券商失败的情况下,也能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来应付超额的财务责任,渡过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
4.定期报告制度。 各国证券管理部门通过建立证券经纪人的定期报告制度,以及对证券经纪人的财务状况和会计制度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有效地降低了风险,保证了投资者利益。在美国,证券经纪人的定期报告制度主要分成核心报告和早期预警报告二种。证券经纪人必须定期填写核心报告。核心报告包括财务与业务资料,除此之外,证券经纪人还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末填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经审计后这些材料要送至客户,便于客户审阅监督和选择。早期预警报告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经纪人检查机构,对证券经纪人面临的财务问题,提出早期警告,以便使证券经纪人及时分析面临的困难,改进管理,提高质量。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