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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jjr 发表于 2006-11-26 22:17

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必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经纪人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纪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遵守某某证券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某某营业部的各项管理规定;
3、      勤奋努力,忠诚为客户服务;
4、      爱护营业部荣誉,维护营业部形象;
5、      不得从事《经纪人业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经纪人由客户服务中心管理。
第四条       经纪人发展的客户必须履行相应的客户确认程序。
第五条       经纪人分为三级:业务主任、客户经理、高级经理。级别间为隶属关系:高级经理→客户经理→业务主任。
第六条       任职与降级制度   
级别      任职资格      降级条件
见习客户主任       三个月内引进市值30万元以上,既转为客户主任。         三个月内引进市值未达到3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 营业部解聘。
客户主任      1.      市值保持在30万元以上。         市值低于3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 降为见习客户主任。
客户经理      1、      名下客户市值达120万元以上。2、      下辖2名以上客户主任。         连续三个月市值低于12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降级为客户主任。
高级经理      1、      名下客户市值350万元以上。2、      下辖2名以上客户经理。         连续三个月市值低于35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降为客户经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客户主任职责:
1、      拜访客户、发展客户、完成任务指标;
2、      每周向上一级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3、      每日参加由高级经理组织的晨会,按时参加营业部的例会;
4、      积极忠诚地为客户服务,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做好投资咨询。
第八条       客户经理职责:
1、      第七条的全部职责;
2、      对所辖业务主任进行日常管理,组织业务学习;
3、      协助营业部招聘、管理、考核业务人员,完成增员、发展目标。
第九条       高级经理职责
1、      第八条全部职责;
2、      制定发展规划及展业策略;
3、      主持每日晨会,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对所辖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和行政管理。
4、      组织业务人员进行证券研究,提交研究报告。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客户开拓奖:即经纪人开发客户每月新增市值按千分之一奖励,累计超过20万元时发放一次,设上限为每户新增市值超过100万时按100万计,单个资金帐户最高奖励1000元,(开拓奖首次发放50%,当客户有一次全额交易后,发放剩余50%)。经纪人取得开拓奖的新增客户转走前必须有一次全额交易,否则将从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扣回开拓奖。
第十一条       经纪人享有营业部规定的折让比例,经纪人享有本经纪人名下客户所创造的月累积交易量。具体比例见下表:
经纪人手续费折让比例表
职务级别      净手续费折让
见习客户主任      20%
客户主任      25%
客户经理      30%
高级经理      35%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高级经理享有的管理津贴
    客户经理提取名下客户主任手续费净收入的3%,高级经理提取名下客户
  经理及客户主任手续费净收入的3%,作为管理津贴。
第十三      条 高级经理名下客户总市值持续三个月维持在300万以上,转为营业部合同制员工,按公司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及各种福利。
第十四条 经纪人所获得的一切收入均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由营业
      部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营业部提留
为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营业部每月从经纪人收入中提取5%作为提留金,
由营业部统一管理支配,由全体经纪人共享,作为经纪人月度和年度奖励、
经纪人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
  营业部按照经纪人每月收入的8%提取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累计达
      到标准(客户主任2000元、客户经理3000元、高级经理4000元)后,不
      再提取。经纪人正常离职时,发还给本人。
第十五条 奖惩
    迟到早退、不出席晨会、不参加营业部活动,按营业部考勤规定扣减考勤分。
第十六条 兼职客户经理
        兼职客户经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兼职客户经理按照15%的比例进
    行手续费提成。
第十七条 解聘
1、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纪人业务试行办法》禁止性的行为,立即解聘,扣发全部风险抵押金。
2、      在营业部内部截流客户者,一经发现,立即解聘,扣发全部风险抵押金。
        客户主任连续三个月未达到要求,予以解聘,发还风险抵押金。

anthony168 发表于 2006-11-2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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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云 发表于 2006-11-26 23:56

全球任我行 发表于 2006-11-27 00:31

好。

尼诺 发表于 2006-11-27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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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998 发表于 2006-11-27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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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昂 发表于 2006-11-2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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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ngel 发表于 2006-11-2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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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命 发表于 2006-11-2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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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 发表于 2006-11-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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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折 发表于 2006-11-29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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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发表于 2006-11-30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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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ruit6 发表于 2006-11-3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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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ping 发表于 2006-11-3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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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小生 发表于 2006-11-3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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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changsz 发表于 2006-11-3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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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雨露 发表于 2006-11-3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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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ooool 发表于 2006-11-3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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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alxl 发表于 2006-12-1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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