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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海 发表于 2007-9-4 18:22

经纪人制度模式

经纪人制度是经纪业务发展的方向,推广和完善经纪人制度是经纪业务新的经营模式得以运行的关键因素,也是证券营业部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证券经纪人的主要职能是,开发客户资源并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分析和建议。经纪人制度的核心是,经纪人根据所服务的客户为券商贡献的利润获得业务提成收入。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各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的不同,经纪人制度模式也有所不同。  美国模式:在美国投资者不能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委托经纪人代理交易,美国的证券经纪人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服务模式和收入模式也有很大的差别,有仅提供交易通道服务、收取低廉的交易佣金的经纪人,也有提供全面理财服务、以投资理财费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纪人,其中美林证券推行的理财顾问(FC )制度是美国经纪人制度较为全面和成功的代表。  香港模式:证券经纪人主要包括证券商代表和投资顾问公司代表,证券商代表是指服务于股票经纪公司,为客户买卖业务提供服务的出市代表,证券投资顾问工伤代表指服务于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为顾客提供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服务的基金经理、银行或单位信托基金的代理人。  台湾模式:证券经纪人主要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以及证券分析等业务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由所属券商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同业协会办理登记后,可以履行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客户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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