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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天 发表于 2008-4-5 10:50

投资者风险教育之投资者维权

[size=2]号称“中国牛市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日前进展显示,公安机关对王向东、陈玉兴、罗高峰3名嫌疑人涉嫌杭萧钢构股票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侦查接近终结。

  据查实,该三位犯罪嫌疑人合谋获利4037万元,将面临检察院向相关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罪名成立,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这三位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最后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相关法院认定其内幕交易罪成立,在作出判决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之日起两年内,因内幕交易导致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可以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做了讲话,其中强调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会后,该讲话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得到了解禁。或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会从杭萧钢构案中产生。

  目前,已经有部分因虚假陈述导致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已经收案但尚未立案,称需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原告投资者的几位代理律师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致函,要求尽快受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答复。对此,笔者在此呼吁,为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杭州中院应当尽快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虽然如此,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还是应当通过委托代理律师尽早做好准备,一旦法院宣布受理,则应当立即送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与今后可能产生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并不矛盾,两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如果事实表明投资者同时受到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的共同影响,可以依法考虑合并审理,法院应当以最便捷的方式运用司法资源保护投资者利益,当然可以分开审理。无论如何,这又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一个新的诉讼机会[/size]

zqjjr 发表于 2008-5-11 04:22

整理出本版的维权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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