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证券公司高管分别被判刑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余元
三名证券公司高管分别被判刑罚金
2008-05-07 人民法院报 记者 李劲松
本报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北证券公司姜巍、吕莉、马世兵等三名高管涉嫌非法吸收21亿余元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三人均被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姜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吕莉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马世兵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查明,2000年,宁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股权转让及合并重组,更名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8月,公司再次变更股权,由以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重组团队实施重组。重组期间,重组方派人参与西北证券的经营决策,实行印鉴共管、财务联签;重组方代表马世兵与现任董事长吕莉一起共同行使董事长职权。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西北证券股权变更方案。2007年1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法院另查明,自1999年7月1日至2005年4月28日,西北证券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等理财合同的同时,又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违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经有关部门审计,西北证券共向41家机构和1305名个人变相吸收存款21.4亿余元,其中吸收机构存款19.9亿余元,吸收自然人存款1.4亿余元,案发时尚未兑付的4300余万元已造成风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北证券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与机构、自然人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的方式,承诺保底、固定收益率,名义上是委托理财服务,实质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西北证券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故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巍、吕莉、马世兵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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