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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ore 发表于 2008-5-7 20:19

上海盛勤诉汉唐证券案开庭

此案为汉唐证券上海中华路营业部“8·16事件”五起相关案件之一;其他各案进展不一



2008-05-07


《财经》记者 沈乎 《财经网》



  【《财经网》专稿/记者  沈乎】5月5日下午,上海盛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勤)诉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汉唐证券)上海中华路证券营业部、汉唐证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为汉唐证券中华路营业部“8·16事件”五起相关案件之一。这数起纠纷均立案于2004年,持续已逾三年。中间曾遇暂缓审理,2007年下半年起突获推进。暂缓审理的原因,乃是汉唐证券突然沦为破产券商;推进的契机,则是2007年9月汉唐证券终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财经》记者获悉,相关各案进展不一,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一案今年3月已获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支持了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所有要求,但汉唐证券方面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而上市公司交大南洋(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61)诉汉唐证券案已于近期撤诉。

[b]委托理财之辩[/b]

  5月5日庭审现场,盛勤方面除代理律师外,有多人出场旁听;破产的汉唐证券仅破产管理人方面一人应诉。

  2003年4月,盛勤在汉唐证券开设两个资金账户并买入国债约百万手。截至2008年1月,两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各为1.6886亿元和4966.21元;资金账户下证券账户内原有华西转债18.3395万手,“丝绸转2”7000手,株冶集团282手。另有华菱转债、首钢转债两笔转债在冻结期间已到期强制赎回,收益分别为1925.6475万元和71.2600万元。但由于账户冻结,赎回资金现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其间2004年,爆发了著名的“8·16事件”。2004年8月16日,盛勤、交大南洋、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等五家单位在国债委托理财未到期的情况下,同时在汉唐证券上海中华路证券营业部卖空国债,用变现资金买入股票及可转债等证券,并试图于第二天通过转托管将证券转走。

  当天,时任汉唐证券中华路营业部总经理的顾翠华率数家客户围堵时任汉唐证券董事长的吴克龄和总裁丛蔚。迫于压力,丛蔚在同意转托管函上签字。但在次日,汉唐证券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几家企业进行限制转托管。由于仍然无法回收资金,几家单位便将汉唐证券告上法庭,并申请将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冻结。这一冻结便是三年。

  5日庭审中,双方都力辩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资产应归己有。

  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是盛勤和汉唐之间涉案的1亿元是正常经纪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盛勤表示,2004年“风闻市场消息,隐约感到被告有非理性或者非规范的经营行为,加上原告主业经营亟需资金调度”,于是在七八月间曾数次要求卖出国债,但中华路营业部不予配合。8月16日,盛勤悉数售出国债后,购入华菱转债12.5606万手,华西转债18.3395万手,首钢转债66.1645万手,“丝绸转2”7000手,株冶集团282手,并试图办理转托管手续。

  汉唐证券管理人则认为,原告为规避利用国有资产违规从事国债委托理财的嫌疑,通过原告出具授权书,被告出具承诺函,同时被告向原告高比例持股的第三方上海盛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盛显)支付高额收益的方式,建立了委托理财关系。而原告违反协议,在明知涉案国债已被质押的情况下,在协议未到期之时,利用席位清算制的缺陷,擅自挤占被告资金买入其他证券,是违约和侵权。证券应属于被告所有,列入破产财产。由于原被告之间违规的委托理财关系,被告对原告只应承担一般债务,其中已支付的550万元理财收益应该扣除。

  汉唐证券管理人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明确的书面委托协议,但双方委托理财关系明确,双方在2003年9月19日签署的咨询投资服务协议书、汉唐出具的承诺函和盛勤出具的授权书等一干文件的实际用意即是原告授权被告进行国债投资管理,期限为2003年9月19日至2004年9月19日,被告承诺有2.5%的保底收益。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与证监会2005年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正常经纪客户的认定,证券公司或客户向对方出具过单方承诺的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范围。

  此外,被告还举证,盛勤目前控股48%的子公司盛显当年正是原告接收委托理财固定收益的第三方。汉唐证券的两个壳公司深圳市中盛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伟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盛显支付过275万元,此55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即为汉唐向盛勤支付的委托理财固定收益。依据《通知》对正常经纪客户的认定标准,“证券公司因该账户业务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过委托理财或借贷收益、中介费等额外收入的”,亦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范围。

  管理人还提出,原告作为国企不可能对1亿元资产不予关注,应已知悉作了回购登记的情况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表示原告予以默许。

  原告反驳道,被告无法证明壳公司与子公司的来往款项属委托理财固定收益,亦无法证明盛显与盛勤在2004年间的股权关系。

[b]总裁签字是否有效[/b]

  庭审辩论的另一焦点在于,汉唐证券总裁丛蔚在2004年8月16日签字同意盛勤的转托管事项,而汉唐证券为何于2004年8月17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请求限制转托管?

  原告称,被告专门委派丛蔚在转托管函上签字,确定属于正常交易代理关系,同意对转托管予以办理。而且汉唐证券让原告填写了转托管申请表,收取了相关费用,开具了收据。

  被告则辩称,丛蔚签字的文件并没有法人签章,签字属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意志;而汉唐在第二天即申请限制转托管,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原告联合几个单位导演了‘8·16’事件,被告限制原告转托管属于自救措施。”被告管理人在庭上表示。听到前半句,盛勤旁听人群中传来笑声。

  庭审结束之前,审判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律师回答,“双方争议分歧严重,不再表示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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