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慢慢来
《财经》记者 李箐 范军利 /总第211期 出版日期:2008-05-12被市场热炒的融资融券业务只会以最保守的姿态亮相
从4月下旬开始,券商股成了A股市场的领涨主力。支撑这种上涨的预期除了印花税下调,更重要的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前景。市场甚至预期“五一”之后就会有相关的政策出台,不过这一预言并未实现。
伴随着这种种的市场传言,券商股的市场走势也跌宕起伏。从4月底至5月6日,券商板块的涨幅远高于同期上证指数的涨幅。但是从5月7日起,券商板块开始大幅下跌,几只券商股封死在跌停板的位置上。
来自监管层的消息称,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很快推出,前提是市场平稳,此前坊间盛传的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并未获得管理层认可。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5月9日上午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表示,融资融券无时间表,短短几分钟后,市场立刻出现反应,券商股全线杀跌。“试点模式可能不会采用,肯定是先设定标准,谁达标谁上,至少是A级券商才有资格。”一位监管层的人士称,“即使要做肯定也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参与的主体资格被严格限制,券商要求是A级以上,融资方则要求资信很高的机构,基金公司被排除在外,个人能否参与还在讨论中。”
等待证券金融公司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融券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券商等金融机构与客户直接交易;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4月24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后,业内人士便预测,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制度环境已趋成熟。此前,事关券商行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一般由证监会发布,而此次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券商管理条例,被业内解读为决策层对证券行业与市场的态度有别于往昔。
《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次日,证监会即表示,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这里所说的‘依法筹措的资金’即指由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资金。证券金融公司由国务院批准设立。” 一位券商负责人说。
《条例》的出台立即给了市场极大的想像空间,市场盛传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了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事项,更给出了高管名单——原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现风险处置办主任吴清将出任证券金融公司董事长一职。但吴清本人则明确对《财经》记者表示绝无此事。
知情人士表示,2007年,证监会曾确定融资融券推出的基本思路,该方案限制资金来源必须是券商自有资金,且先在少数几家券商中设立试点,待试点成熟后,相机成立证券金融公司。
“这种路径的安全风险最低。”一位申报试点的券商负责人说。
但也有不同意见。“如今的市场已经不是一年前的市场,因此当时的方案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证券金融公司不设立,融资融券难以有大发展。”上交所一位人士认为。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优点在于避免了由于保证金分散存管而造成的潜在风险,能够有效解决保证金被挪用的问题,有利于资金安全。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介方和第三方,凭借其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能够提高融资效率。
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称,此事乃是市场一厢情愿的想法,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未进入议事日程,尚无任何筹措准备。负责研究融资融券业务的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正局级巡视员聂庆平也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仍处研究阶段。
自有资金之限
证监会曾在今年年初表示,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将于年内推出。
4月初,证监会发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六大文件。
根据意见稿,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此六项文件被视为融资融券的铺路石。
上海证交所一位人士则表示,融资融券在技术上是一套全新的系统,有独立的交易席位、独立的交易及管理系统,目前各方在技术测试方面已基本准备就绪。
“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先一家一家开始做,看看系统能不能支持,谁也不能保证会怎样。因为融资融券技术上全是新的,谁能保证平稳运行?”交易所有关人士说,“现在是严格遵循循序渐进的方式,做好一个做两个,做好两个做三个,做好1亿做2亿,做好2亿做3亿。”
“最初实行的是风险最易控制的方式,也就是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用自有资金进行融资。”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称,“而且交易双方的资格都被严格限制,券商要求是A级以上,融资方则要求资信很高的机构,个人能否参与还在讨论中。”
“市场通过融资融券能够增加多少资金,也不能期望太高。眼下想得到的规模也就几百亿元吧。”一位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表示。他认为,过一两年后,等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规模才有望放大。
警惕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中国并非首次开展,早在1992年证券市场起步时,就曾有这项业务,但因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出现了券商违规融资、重仓庄股甚至引发券商巨额债务等问题,监管层随即叫停,禁止券商开展任何透支交易。
2006年,虽然管理层公布实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但由于市场的单边上扬,推出融资融券等于是火上浇油,因此一直没有推出任何试点。
时至今日,证券市场熊牛交替,波动巨大,而券商作为市场主体并没有获得业务水平或者研究能力本质上的提高,一旦举起融资融券这把“双刃剑”,市场的波动也会加大券商的风险,使得从事该业务的券商破产概率大增。
与此同时,由于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券商自营业务必然也希望能够通过杠杆放大收益。
“这部分业务带来的风险可能会把整个行业拉下水。当前需要警惕的是风险,而不是要大力拓展业务,先把风险控制做好了才能有下一步。”一位资深业内人士称,“那些打着长远制度设计和安排旗号的人往往希望这类高风险业务在规范前做大,继而可以从中获益。”
另外,目前关于融资融券的研究中,对利率和参与对象的定义都比较模糊。目前市场估算的融资融券利率为6%-10%,但具体情况目前还没有明确答案。
在2006年8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融券利率不能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但是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与“黑市”融资利率往往相差一倍甚至更多,如果融资融券的利率设定为行政规定方式,必将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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