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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蒋会成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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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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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蒋会成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证监法律字[2006]11号
当事人:蒋会成,男,38岁,时任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证券)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阜阳北路215号5栋103号。
第一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案日前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经查明,2003年11月18日,第一证券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外币账户中的5000万元港币为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大厦)在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海府支行的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04年11月15日,第一证券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划出5
000
万元资金,挪用给南洋大厦归还了银行贷款,致使当时第一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账户出现5000万元资金缺口。
以上违法事实有质押担保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给第一证券请其代为还贷的承诺书,南洋大厦出具的关于向第一证券借款的情况说明,第一证券出具的关于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的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报备成功确认书,银行对账单、划款凭证、还贷凭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第一证券上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严重违反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规定,构成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及第四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蒋会成是第一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我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三)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的规定、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对蒋会成实施3年市场禁入,在禁入期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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