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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巨额股票不翼而飞 最终获得营业部赔偿- []

委托炒股巨额股票不翼而飞 最终获得营业部赔偿- []

委托炒股巨额股票不翼而飞
  原告委托股票莫名其妙被质押融资,最终获得证券营业部赔偿
  闻碧静2001年在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营业部开设了资金账户,但2004年她发现账户内的96万元发生了异常变化,股票已被出售,海通证券却告知闻碧静,其账户已被第三人在海通光华营业部融资作了抵押,股票也被出售用于补偿第三人的账户融资亏损。
  闻碧静从未委托任何人管理、融资或抵押,这96万是怎样被抵押出卖的呢?
  事由:96万巨款不翼而飞
  闻碧静在一审起诉中称,2001年11月,她在海通光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通过该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2004年12月初,她发现账户内的现金发生异常变化,股票已被出售,出售后的96万元也被他人提取。海通光华营业部告知,闻碧静的账户已为第三人在营业部融资作了抵押,股票也被出售用于补偿第三人的账户融资亏损。但是闻碧静称从未委托任何人管理、融资或抵押。
  证券公司:当事双方应属托管关系
  海通光华营业部辩称,2001年11月闻碧静委托于江东在该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当时于江东提交了闻碧静的股东证券账号、身份证号码、
  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号码,并代表闻碧静签署了开户文件,此后于江东一直用闻碧静的资金账户买卖股票。2002年8月,于江东用该账户为其开立的另一个名为“宋树中”的账户作抵押,向光华营业部借款200万元,并以闻碧静的名义与海通证券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和监管协议书”,此款逾期未还,海通光华营业部根据监管协议从其抵押账户中划款90万元偿还债务。海通光华营业部坚称该账户所有的交易及资金存取,都是于江东出面办理,没有一笔是闻碧静亲自所为,因此,于江东与闻碧静二人是合伙做股票,于江东签署的托管协议应得到了闻碧静的认可。
  判决:营业部划拨资金没获授权
  庭审中,海通光华营业部提供了于江东以闻碧静名义与光华营业部及宋树中三方签署的“资产委托管理及监管协议”。光华营业部称该协议实际上就是于江东向营业部融资200万元,并用闻碧静的账户作抵押的协议。根据协议,光华营业部发现其监管的账户内资金和股票的市值低于止损点,并采取划拨的形式平仓,其中有四笔资金划拨是收取应归还的利息。该协议有“闻碧静”签字及海通光华营业部盖章。对此闻碧静否认签字的真实性,并否认其账户曾经为他人作过抵押担保,同时否认于江东为其代理人。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闻碧静在海通光华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证明双方存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海通光华营业部应确保闻碧静的专户资金不挪作他用。光华营业部所依据的三方协议,从形式上看只有两方签字,没有闻碧静本人签字;从内容上看光华营业部应得到宋树中或闻碧静的授权才能动用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但是光华营业部没有证据证明其划拨行为得到了授权。故海通光华营业部的单方划拨行为,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海通光华营业部应承担返还的责任。二审法院也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签字证据成为终审关键
  法官提示,经济纠纷案件在社会生活中发生越来越频繁,各方当事人在签署有关协议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利益相关人的签字是否确实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资金流转的时候,更要确定中间人的可信程度,一旦诉诸法律,证据才是判案的关键,切忌让想当然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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