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直接投资业务问题的研究报告
一、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
1.
直接投资业务的定义
直接投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寻找并发现优质投资项目或公司,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以获取股权收益为目的的业务。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报酬,也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高科技企业等创业风险投资业务以及基础建设等产业投资业务。
2.
证券公司在直接投资业务中的作用
直接投资业务中,证券公司通过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将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扩大了自身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范围。首先,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部门寻找并发现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将其与产业投资资本联系起来,起到"资本运作纽带"的作用。其次,直接投资部门通过参与所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方面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其规范运作,促使企业尽早成熟。同时,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传统资产管理业务的延伸,通过帮助高端客户投资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扩大证券公司高端客户的投资范围和渠道。
3.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直接投资业务一直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和重要利润来源
国外市场上最活跃的直接投资基金大多由大型证券公司下属的直接投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包括高盛、美林、JP 摩根、巴林等。例如,美国高盛公司专门设置了商人银行部,利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资产和房地产资产。在高盛的商人银行部门内,直接投资部负责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直接投资部则负责房地产业的投资业务。截至2004年初,高盛下属直接投资部门管理资金资产总额超过170亿美元。2005年,高盛的直接投资业务净收入高达22.3亿美元,占公司全部收入9.0%。
美国另一大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也通过下属直接投资部负责对经营性企业做长期的投资业务,现管理大约共100亿美元的资金。2004年,摩根斯坦利直接投资业务总利润约为2.48亿美元,占资产管理业务税前利润的30%,占公司税前总利润3.64%。
二、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必要性
1.
未来5年我国直接投资业务的市场需求巨大我国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快速成长。这些企业以技术创新带动体制创新,已经成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由于体制制约,目前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初期缺乏可靠的、系统性的直接融资手段。据科技部估计,未来5年我国直接投资市场的资金需求总额将高达2000亿元。
近期,在发改委等部委的推动下,以产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直接投资业务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但由于一直未能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特别是缺少高水准、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直接投资业务发展并不顺利。
2.
直接投资使资本市场与高科技企业形成市场化联动机制,是实现自主创新国策的重要措施十一五期间,通过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推动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加大对创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扶植力度,建立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互相联动的市场化发现及筛选机制。尽快通过直接投资业务,使资本市场与高科技企业形成市场化联动机制,既是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交易所等参与主体的挑战,也是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重要契机。
3.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可以促使更多的优质公司在国内上市,减少优质企业资源向海外流失近几年,由于法规不健全、体制不畅通,大量优质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企业)到海外上市,百度、盛大、蒙牛、腾讯、李宁等公司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国内资本市场长期失去这些最活跃、最有潜质的上市公司,既不利于自主创新国策的贯彻实施,也是造成资本市场长期游离于国民经济边缘的重要原因之一。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和资本运作的重要纽带,通过直接投资业务尽早介入有发展潜力的非上市及拟上市公司,使我国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路径尽早与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相连接,是促使更多优质企业留在国内的有效措施。
4.
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机遇目前,随着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步伐的不断加快,证券业的系统性风险已基本得到释放,清理整顿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证券业对外开放步伐的日益加快,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瑞银、第一波士顿等一大批国际一流投资银行纷纷进入我国证券业。在这种条件下,我国证券业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提前进入寡头竞争的时代,那些仅在低端市场进行恶性竞争的证券公司将难以生存。
直接投资业务作为高端业务领域之一,有助于证券公司全面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助于证券公司和证券业整体的发展壮大。
三、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可行性
1.证券公司曾经开展过直接投资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公司曾经涉足直接投资业务,其中的典型代表是中金公司。中金公司于1995年设立直接投资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先后投资了新浪网(美国上市)、鹰牌陶瓷(新加坡上市)、南孚电池(由美国吉列公司收购)等项目,取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详情请参阅附件:2001年以前中金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情况)。
但由于当时证券行业整体素质不高,证券公司治理水平较低,风险控制能力较差,造成部分券商利用自有或客户资金过度参与房地产炒作,以及"押宝"深圳创业板市场很快成立,盲目投资中小型非上市企业,使证券公司整体性风险不断累积和加剧。同时,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也与当时《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不相符。因此,为避免行业风险的累积和证券公司违规违法经营,我会于2001年4月发文停止证券公司参与直接投资业务。该措施在当时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对制止证券公司违规实业投资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两法的修订为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扫清了障碍新《证券法》中不再区分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并且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没有禁止券商开展其它合法业务,为券商推出直接投资业务预留了空间。两法的修订与实施以及我会相关法规的修改,都为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扫清了法律障碍,打开了方便之门。
3.清理整顿后,创新类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风险控制机制得到了很大改进我会自2004年开始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不同证券公司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目前,已有15家证券公司获得创新试点资格。创新类证券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治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有了很大改善。
年报显示,2005年底,证券公司净资本排名前10名中有9名属于创新类,创新类公司的整体业绩远好于其它券商。权证及创设权证、集合理财、ETF等创新业务和产品,不但给创新类券商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它们的市场形象。目前,创新类证券公司已成为券商队伍中最具活力、最具发展前景的一部分。
4.创新类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风险可控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内部利益冲突和流动性风险。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化解。首先,我会可以在投资对象、自有资金的参与比例等方面加以限制,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证券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其次,为防止券商内部不同部门间在业务上产生利益冲突,严格要求实行防火墙制度,确保直接投资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业务隔离。同时,通过完善包括深交所中小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出机制,降低直接投资业务中的流动性风险。最后,将允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范围限定为创新类证券公司(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规范类),有利于进一步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与5年前相比,目前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备合理,经过治理整顿创新类证券公司在内部治理、决策机制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也有了很大提高。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中小企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使直接投资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成为可能,大幅降低了直接投资业务中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我会监管经验的积累、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风险防范处置能力的增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监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试点过程中,一旦发现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或出现风险防范隐患,我会有能力及时予以纠正。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创新类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有限,我会完全有能力预防和控制。
四、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组织形式和资金来源
1.组织形式参照国外经验,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组织形式可以有事业部型及子公司型两种。
1)事业部型由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直接投资业务部,负责该项业务的开展。为避免与公司内其它部门(研究部、投行部、并购部、固定收益部等)在业务上产生利益冲突,该部门应当在人员、财务、信息交换等方面与卖方业务部门隔离。
2)子公司型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全资、控股或参股),证券公司通过专项理财计划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投资业务。投资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间是股权控制关系,业务相对独立,因此更有利于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并可通过引入其它战略合伙人提高投资管理公司的信誉和业务能力。
投资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及决策机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机制建立,独立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不受证券公司影响。
2.资金来源证券公司用于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即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鉴于目前国内券商资本实力较弱、风险管理体制仍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证券公司用于直接投资的资本金金额和比例,并从公司净资本中直接扣除。
在开始阶段,直接投资业务所需资金的募集方向应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内金融企业、海外投资机构为主,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及民间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试点阶段不应当单纯追求资金规模的大小,应当将资金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