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否有效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否有效
一心编辑:
我在某券商营业部办理了指定交易、开立了资金账户,并于2004年5月26日、5月28日分两次存入资金518万元。5月28日,某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某券商营业部与我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该协议规定:我在券商开设资金账户,并在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或股票)500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出资方也在两个工作日内存入500万元;我接受出
资方委托,使用出资方资金,决定买入和卖出有价证券;在协议期间,未经出资方与我同时签字,任何一方均不得从上述账户内划转资金。我承诺在委托期满后,出资方投入资金的年增值收益为8%,如实际年收益增值率低于8%,不足部分由我补足,出资方可以从我的保证金或委托券商从我证券账户中先行抵扣。
在操作中,券商允许在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带若干个股东账户,并将账户名随意作了修改。2004年9月,我准备将自己账户中的资金转走,并撤消指定交易与转托管,但受到了券商的阻止。由于与他们协商未果,我一气之下将券商诉至法院。不想,就在法院即将宣判之际,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我进行了立案,法院就此中止审理。2005年9—10月,券商营业部抛售了我账户上所有股票,并划走230余万元资金。
武汉白如白如读者:
你好!信中所述之操作各方的违规行为或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之处很多,就事情本身而言,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来信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请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解答如下:
委托理财方式是前几年在证券市场中比较流行的理财方式。在证券市场实践中,除了由于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导致委托理财合同双方约定的收益目标和条件不能实现而产生纠纷外,很多情况下,委托理财方式是被人利用的。例如,利用委托理财方式,受托方自己或与他人串通实施恶意行为、越权行为导致委托方资金部分或全部亏损,这种行为包括:盗取资金、未经同意将账户转挂到他人名下、未经同意取消账户或修改账户名、以获取证券交易手续费回扣为目的高买低卖、频繁交易、几个账户相互对倒等。又例如,利用委托理财方式,行信用交易之实,一般的特征表现为:存在出资方、操作方和监督方,监督方往往是券商,出资方在一定期限内出资,操作方提供等额股票或者资金作担保,到期操作方不能完成合同目标则出资方通过监督方扣款,往往出资方和操作方本来不认识而通过券商介绍认识并签约,出资方提供的资金往往是与券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是券商本身的,券商往往通过对账户和对股票市值余额的监控与处置向出资方负责。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普通投资者参与委托理财或以类似委托理财方式运作务必谨慎小心。首先,监管部门过去曾建章立规,规范与限制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资格,禁止证券公司直接参与普通投资者之间的委托理财,事实上,目前许多证券公司歇业清算的起因都同委托理财有关,由此最终权益受损的仍是普通投资者。虽然投资者之间的委托理财并不能禁绝,但普通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不要轻信所言,在委托之前应当对受托人作一些调查了解,了解其诚信状况和能力状况;不要只考虑为委托理财所带来的收益,也应当看到各种风险和亏损;充分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委托理财方式本质上还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前提的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正常情况下由于委托方提供账户、密码、委托书,受托方的行为就代表委托方的行为,发生后也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不要尝试参与信用交易和违法融资,对出资方和操作方而言,如果发生问题,损失不可能只是由一方面承担,民事纠纷不算,还存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问题;对自己的账户和操作性不能不闻不问,应当勤了解多关心,发生问题可以及时处置;发生问题后,应当立即交涉,该举报的举报,该起诉的起诉,当机立断,把损失减到最小。
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