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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本主题由 zqjjr 于 2008-9-25 20:14 移动

联合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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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点旧,但确实是好东西,咋没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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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产生矛盾的一个关键是:经纪人开发的客户到底是属于证券公司,还是属于经纪人?
从合同文本来看,券商理所当然的认为,客户属于他的,但问题是,这些客户是经纪人开发的。
可能券商会说,经纪人是以券商的名义拉的,但经纪人换一家券商不也一样吗,所以我觉得客户应该算经纪人的
再者,我觉得还有一点就是要看,客户的后续服务是由经纪人来做还是券商来做。别人我不知道,但我现在的客户都是由我来做服务的,券商只提供交易跑道。
券商要与经纪人争利,也要看争得这个利是不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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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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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合同为券商单方面制定之格式合同,解释权应归于经纪人。
2、经纪人即使离开公司,由其开发的客户所产生的佣金依然是该经纪人的劳动成果,证券公司若要占有,须给予合理的补偿,我们认为应参照资产评估以收益法对客户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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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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