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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股票交割单遭拒绝 股民诉请交易知情权胜诉

索要股票交割单遭拒绝 股民诉请交易知情权胜诉

向证券公司索要交割单是股民合法的权利,但瞿女士的这项权利却遭到了上海一家证券营业部的拒绝。“我的交易记录我应该知道,为啥不能查阅?这是属于我的知情权!”瞿女士一纸诉状将该证券营业部告上法院,要求查阅相关记录。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支持了这位股民的诉请。
  一审法院:营业部有义务告知交易结果
  瞿女士在本市某证券营业部设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2005年8月,瞿女士及其家人要求该营业部提供股票交易记录及存、取款凭单。但该证券营业部却以瞿女士身份证涉嫌被别人利用进行开户为由,拒绝提供交割单。瞿女士便将该营业部告进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证券营业部给予其查阅、复制1997年7月14日至2006年4月26日期间其本人股票买卖的明细记录以及存、取款单据。
  黄浦区法院支持了瞿女士的诉请,理由是瞿女士在某证券营业部进行买卖股票的行为与该营业部构成代理买卖股票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我国证券法以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不得侵犯客户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证券营业部对瞿女士交易的结果负有告知(包括交付相关的结算凭证)的义务。
  “该证券营业部在确认瞿女士在该营业部开立有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情况下,却否认其与瞿女士存在代理买卖股票的关系,不具有合理性。”黄浦区法院认为,“而该营业部所辩称的他人利用瞿女士身份证开户进行股票交易,以及本案涉及经济犯罪的事实,均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不予采信。瞿女士主张查阅并复制相关交易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
  证券营业部上诉:瞿女士不是开户人
  黄浦区法院判决后,证券营业部不服,上诉至市第二中级法院,称他们在一审审理中,已表明证券营业部虽存在户名“瞿某某”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但这并不能说明该资金账户就是瞿女士本人所开立。
  “在证券行业内,利用他人身份证申办股票账户磁卡并办理指定交易买卖股票的情况相当普遍,因而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名义所有人往往既不是真正的证券及资金的所有人,也不是上述账户的控制人。”该营业部还称,他们与瞿女士未签署过任何开户协议,也没有瞿女士的开户资料。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来约定的,而瞿女士并不能提供开户资料。至于该证券营业部为何开立户名为瞿女士的证券和资金账户,原因就在于他人借用瞿女士的身份证进行股票买卖。
  对此,瞿女士承认她找人代理炒股,并表示除从事交易资金存取外,一切证券买卖事务都是委托该证券营业部的员工杨某实际操作的,而现在因杨某下落不明,致使她不能获悉相关的交易情况,因此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终审:符合《证券法》规定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认为,在该证券营业部处开立有瞿女士证券和资金账户的情况下,营业部如主张营业部与瞿女士实际不存在代理买卖证券经纪业务关系,应作出相应合理的解释及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保存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记录,对买卖成交的委托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瞿女士对自己名下的股票交易状况享有知情权,瞿女士此项权利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且与法律保护交易的精神不悖,进而判决对瞿女士一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市二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调查  股民:找个委托人省时又省心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目前像这种全权委托证券公司操盘的股民不在少数。在记者随机采访中,不少中、大户股民都表示,曾经或目前都全权委托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炒股。证券公司为了拉客,工作人员也暗中提供这样的服务。
  据有关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这个比例接近45%左右。然而,明知该行为以触犯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但不少股民仍然我行我素。
  对此,记者采访了其中的几位股民,他们不约而同地表示,这样做是图方便,省时又省心。陈先生是一位有多年炒股经历的老股民了,多年来一边要打理自己的生意,一边又要关心股票账户,忙得焦头烂额,常常顾此失彼。前年,经朋友介绍,陈先生与上海某证券咨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证券咨询公司向他提供市场热点,推荐潜力股及分析师模拟操作方案,提供个别股票基本面分析、风险提示以及后市操作计划,委托工作人员全权委托代理操盘。这些年来,年投资收益基本稳定在20-30%,陈先生表示非常满意这种操作模式。
  同时,很多股民还向记者反映,“我们是自愿将账户委托给证券公司人员操作的,图的就是方便,当时说清楚是盈亏自负。”也有不少股民表示,真要是证券公司不给代理,他们就会选择别的公司。
  还有一些股民虽有一定的炒股经验,但对技术分析、信息来源乃至投资股票的信心等方面仍然缺乏,需要有“高手”指点,于是他们往往与证券经纪人或是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合同,全权委托其炒股,瞿女士案的发生就由此而起。
  专家提醒
  “证券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举办证券知识讲座,作为向股民提供服务的一种手段,这是无可指责的,但若从中唆使或推荐有关机构或人员招揽客户,全权代客炒股,然后向有关机构或人员返回部分佣金的,则是违法的。”股民的这种心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操作失误股民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其中涉及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一系列的问题隐患。因此,投资者必须做到,不管“熊”还是“牛”,都要保持清醒,不要轻信任何人。
  公司:虽明令禁止但监管有难度
  记者还采访了沪上一些大型证券公司,申银万国、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的有关负责人都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职员无权对顾客开放股票代理业务。因此,公司是有严格规定的,作为公司和个人都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客户全权炒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合同也是无效的。”证券专家告诉记者,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等。
  然而,业内知情人士透露,股票代理业务在暗地里依然进行得如火如荼。许多客户希望规避风险,同时缺乏市场经验,坚信为他们代理股票的“操盘高手”具备第一手“内部资料”,而且会包赚不赔,所以不少股民在得到利益大于风险的片面信息后,经不住诱惑与之签订相关合同。在双方签约的同时,股票代理人员通常又会暗埋伏笔。合同细则一般都为:如果代理方为客户投资的股票获得较大收益,代理方可以依约抽取相应的酬劳。但是一旦亏损,最多免去客户的手续费,投入且损失的资金全由客户自行承担。这样等于把所有的风险和意外都推向了客户,而作为代理方,即便失败也只是不赢不亏白干一场而已。
  就此,记者到证券公司核实相关情况,一位证券公司的相关人员坦言:事实上,目前公司虽然明令禁止这种全权代理的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客户主动提供将账户、密码等都交由工作人员全权处理,这也是公司在监管方面所察觉不到的。
  专家提醒
  在“牛市”的大好形势下,证券公司可能会“默许”这种违规行为,但是要知道,一旦出现亏损,股民的潜意识就会责怪证券公司,甚至对簿公堂,这对证券公司的信誉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杜绝这种行为,并且加强监管力度。(陈轶珺 顾卓敏 张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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