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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业务经营额逾30万元将予追诉

非法证券业务经营额逾30万元将予追诉

2007年11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综合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1日说,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魏学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说,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处于高发期,通过网络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且蔓延速度快、危害面广。从地域分布来看,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魏学春表示,任何非法证券活动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对于非法发行股票涉嫌发行额在50万元以上、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造成恶劣影响,都应当予以追诉。
  魏学春还表示,针对当前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的新情况,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建立,正积极探索研究投资者民事诉讼保障机制。
  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界限、组织体系、执法标准、善后处理等各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明确各地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魏学春说,截至目前,31个省份出台了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的实施意见,为有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一套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他介绍说,在组织层面,成立了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地方的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他说,目前,通过各方努力,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非法证券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证监会等部门努力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对非法证券活动力求做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将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 顾照华(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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