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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构成的要素

本主题由 boss 于 2008-5-22 12:21 移动

信托构成的要素

信托构成的要素

(一)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信托约定(信托关系文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二)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他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据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

(三)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财产。通常我们也将前者称为信托财产,而将后者称为信托收益,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是广义的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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