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证券时报
2008年01月04日
李世俊:
经我会查明,你存在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你处以30万元罚款的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处罚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
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0140)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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