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变种记 认定难题倒逼稽查操作规范
2008-01-08 05:22 刘宏刚 邢莉云 21世纪经济报道
内幕交易变种记
股改后,获得流通权的大股东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有动力将其最具价值的资产在上市公司展现,整体上市、重组、资产置换悄然成潮,这些都为内幕交易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在巨大诱惑面前,直接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高管们徘徊在一夜暴富的幻梦和法律约束形成的桎楛之中。
诱惑变多,抵挡不住诱惑的人也在变多:公然触碰红线的传统犯罪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内幕交易的变种产生,犯罪手法更加隐蔽和复杂。
内幕交易之外,高管仍在虚假陈述和操纵股价的违规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是,随着行情的向好,高管违规买卖股票已经悄然成潮。
“随着相关证券法规的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上市公司高管直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逐步变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一人士表示,“至少用实名的比较少了,因为交易所报备了他们的账户”。
但是,实际的内幕交易并未减少,只是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
一位从事证券稽查工作的人士表示,内幕交易不仅局限于以前高管或者高管的亲属买,参与的主体有可能是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因为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参与主体的利益跟股价相关,甚至可能制造一些信息影响股价。
由于重组并购的频繁,违规的主体中有些是直接参与重组的这些人,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有些是负责审批的政府机构的人员。还有的是通过跟上市公司进行业务上的接触,从公司管理层获得内幕信息,并据此实施交易。
在账户的利用上,像以前那种用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账户的情况很少见,实际控制人和账户所有者的关系更为间接,内幕信息的传递也变得更加隐蔽,这为直接认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还有一个类型就是把信息告诉第三人,由第三人去交易。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内幕交易,表面上看跟高管本人没什么关系,但第三人却是因内幕消息而获利。
已经移送公安部门的一个案子中,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其前任,后者再泄露给第三方,实际买股票的人是这个第三方。这明显构成了内幕交易,但内幕交易的当事人与内幕消息知情人已经没有直接关系。
这是一桩很隐蔽的内幕交易,公司证券部负责人的违规是泄漏内幕消息,其前任在其中起中介作用,而第三方是最终的内幕交易当事人。
某证券稽查人士表示,“这里边公司证券部负责人和中介是否有约定拿什么好处还有待公安部门查证,但到目前为止,公司证券部负责人并没有构成内幕交易。”
千方百计地隐蔽之外,明目张胆地违规也同样存在,随着对证券法律法规了解的深入,有些违规高管充分认识到了内幕交易取证难的特点,对一些公开的操作有恃无恐。
据上述人士介绍,以前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某公司董事长在头一天下午公司开会,确定了一个重大事项,第二天早晨一开盘,该董事长的妻子以大量资金买入这只股票。之后,上市公司就该重大信息进行公告,股价涨上去后,他妻子将股票卖掉。
但是,监管部门却很难找出证据说,该高管夫妻之间就该内幕消息进行过交流,相反,该高管却拉来个小区的保安做证说,他们夫妻俩关系不好,所以不存在就该内幕消息进行交流的可能。
高管犯罪产生新动向的同时,老问题却并没有消亡,只是略做“变种”。
自从有了股票市场,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犯罪这个名词从来没退出过“江湖”,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向本报记者说,“高管传统的违规、犯罪手法依然在股票市场生生不息,它们仍然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对象,只是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而已”。
在此轮牛市行情中,整体上市、重组、资产置换等题材层出不穷,大量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涌现,这为内幕交易提供了绝好的温床。
和邓兵案相似,西藏发展(000752.SZ)陈红兵也是“栽”于内幕交易。
2005年3月31日,曾任西藏拉萨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的陈红兵,通过内幕交易,从买卖自己公司股票中获利98492.89元人民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内幕交易仍然是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犯罪的主要类型。”某证券稽查人士表示,在此轮牛市行情中,高管违规的另一重灾区则是违反相关股票禁买禁卖的规定。
全流通后,关于高管违规买卖股票受到处理的内容频繁出现在上市公司公告中,难怪市场人士称,“违禁买卖公司股已成市场一景”。
“这样的行为是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高管持股转让等条款的违背,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也是证监会将着力打击的违规行为。”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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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股票案例
●2006年2月23日至3月31日,宏达股份(600331.SH)2名高管和1名董事陆续买入公司股票共计13.5323万股(此前从未购入)。随后宏达股份股价出现飙升,短短21个交易日,由10.56元涨至21.7元,涨幅高达105.5%。
●2006年6月14日,宏达股份又有1名高管开始买入自己公司股票,此后20个交易日,宏达股份股价上涨44.8%。
●2006年11月22日、27日、28日、30日,山西焦化(600740.SH)5名高管和1名监事陆续第一次购入公司股票。2006年12月1日开始,山西焦化股价持续拉升,短期涨幅可观。
●2007年6月,浙江龙盛(600352.SH)前高管阮伟兴因违规出售所持公司177652股股票而被撤职。
●2007年6月14日,新兴铸管(000778.SZ)董事李宝赞以16元的价格卖出新兴铸管6165股,但当天又以15.56元的价格买入10000股,并于6月15日以16元的价格卖出。此项股票买入和卖出时间间隔未达6个月。
认定难题倒逼稽查操作规范
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后果会怎样?
“没什么大不了的,而且很难被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也许会如此回答。
可是,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并不这么认为,所以对深南电A(000037.SZ)前副董事长黄德晨以内幕交易治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市公司高管对证券法律法规禁区的触碰,始终游离于有意识和无意识之间”,某证券稽查人士表示,“也许该改善的是这些上市公司高管们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敬畏程度。”
上市公司的老总由于手握重权,可以在无形中侵吞股份公司资产;上市公司高管由于占有大股东地位,做起‘庄’来无人能及;上市公司高管最知道自己的股票值多少钱、最知道公司什么时候重组,这样,无论是提前买入或者卖出都能赚个盆满钵满……
因此,如何实现对上市公司高管这一特殊群体的成功监管,保证证券市场的良好‘生态’,成为每一届证券市场管理层都绕不开的一道难题。
认定难题
“要想实现成功监管,首先要克服的障碍就是‘认定难’”,一位证监会人士对记者表示,“如何确定高管的确在违法操作是一件难事,因为他们有时会采取一些非常隐蔽的手段。”
高管犯罪的类型中以内幕交易居多,而如何对内幕交易进行认定自然就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所在,这一点在黄德晨的案子中有较多的体现。
资料显示,2001年2月27日至3月5日,黄德晨在本人股票账户上买入“深南电A”股票共计203311股。
3月22日,黄德晨得知该公司将于3月24日发布公司股份变动及2000年配股获配可流通股股份上市公告。因担心该公告可能导致“深南电A”股份下跌,3月23日,黄德晨将其股票悉数抛出。
“这一案件的情节尽管简单,但是,调查的重点仍是:如何就黄德晨知悉这一足以影响股价变动的内幕信息和实施抛售股票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做出认定。”某资深法律界人士表示。
“还比如,最近某个借壳券商的高管涉嫌将相关利好告诉其弟弟的案件,如何确定这构成了内幕交易、他到底有没有说、是什么时候说的、是通过什么渠道说的,这方面的调查取证的过程非常有难度,因为高管一般都会狡辩自己没有透露。”该人士说。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调查组会先到证券交易所把所有数据都复制下来,分析哪些账号在敏感、特殊时期买入股票,账号与账号之间有没有关联等等。只要做了,那么在证券营业部一定会留下痕迹,就能查出来。”接近调查组的人告诉记者。
稽查有时会采用国外的做法——证伪,高管如果说自己没透露,那么要用事实证明为何这笔买卖之间存在这么多巧合和关联性。
即将发布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对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其宗旨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细化<;证券法>;相关规定,以便正确理解和使用;二是制定程序规则,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提供操作规范。这样使证券市场更加“有法可依”。
操纵股价是高管犯罪常用手段之二。
“一些高管在合作谈判还没成型、只处于进行阶段中,故意放出风声说有外资要收购等消息,并在之前买入自己股票,当股价攀高后卖出股票,然后再公告一下合作不成功,从中获得利益。”接近调查组人士说。
在他看来,如何认定什么时候可以公示并购项目的进展、是否属于借风炒卖自家股票等等,这些都是认定中的难点,很需要花时间。
而2007年9月份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对信息披露方面有细化规定,为调查提供了诸多依据。
查处机制
“加大查办力度,是惩办高管犯罪的很重要一条,证监会现在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从事后介入到从事情发展中就提前介入,提高办案速度”。接近证监会人士指出,首先要做的就是让上市公司高管们“心有戚戚”,不再存有侥幸心理。
其次是提高违规成本,“要让违法高管们感觉到疼”。上述人士指出,高管违法炒股的成本低,仅上缴其收益,对其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特别大,很少有受到司法追究的,极少数受到刑罚的,量刑也不重,所以一些高管才敢顶风作案。
“在香港,创维老总黄宏生挪用了上市公司几千万元,就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并判了几年重罪,而在内地很多类似事件最后总是不了了之,违规成本太低。”上述人士表示。
同样是造假且有损公益,日本一家上市已经数十年、市值1572亿日元的公司,在没有出现任何亏损的情况下,只因在股东持股比率上的记载隐瞒了实际控股股东的信息,不久前被东京证券交易所罚出了市场。
而在中国,这样的情况一定是不会退市的,比如红光、郑百文、银广夏等公司依旧活在市场里,只不过有时候变了张脸而已。
“除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威慑,很多问题急需靠信用体系规范约束,当前正在进行的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将有效地减少高管犯罪,”上述人士表示,“目前证监会有意选择时机成熟的时候,对查办的某些高管犯罪案件予以公示,这种做法所起到的警戒作用将远远大于对单个案件的查办。”
利用一些市场的手段,比如推出做空机制也可达到一定效果。
做空机制可以调动投资者自己的热情,去调查证实他所关心的股票高管是否做假,或者公司的股价是否偏离实际价值太多,以此来做空获得盈利。
“这样的 ‘自然蝗虫’远比只靠少部分监管人员的监管更有效。”上述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