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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老鼠仓" 证监会框定券商定向资产管理17戒

严禁"老鼠仓" 证监会框定券商定向资产管理17戒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年01月29日



于海涛


   
     1月28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范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

      这是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细化,此前证监会曾就集合类资产管理业务发布过专门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强调,严禁利用客户委托资产建"老鼠仓"等违规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等。

      严禁汇集资产委托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征求意见稿显示,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关于汇集多人资产进行变相单一资产委托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如果客户未做承诺,或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格、委托资产来源、用途不合法,再或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涉嫌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同时,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要求采取托管或第三方存管方式进行保管,保证其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同时,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要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征求意见稿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示: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要求,投资范围应当与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投资经验和能力相匹配。

      严禁"老鼠仓"

      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一章的篇幅进行强调,要求证券公司做到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等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投资决策方面,要求除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外,还要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与此同时,要具有合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决策程序、投资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证券公司还被要求建立投资交易控制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合规检查制度也在必建项目之列,要求证券公司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分析,定期制作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与反馈。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17项禁止的行为,包括挪用客户资产;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等。

      值得注意的是,"老鼠仓"行为被严格禁止,包括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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