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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期货公司“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james_zo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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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3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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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期货公司“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案例:期货公司“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期货日报 于学会
2004年,经纪人柳某持某期货公司投资部经理名片开发客户,投资者孙某被其打动,在该期货公司开户,经纪合同中指定下单人和资金调拨人为孙某本人,并办理电脑自助交易手续等。孙某因很信任柳某,将交易密码告知,并委托其实际操作。后来,产生亏损35万元。事后,孙某将柳某和期货公司诉上法庭,认为期货公司存在全权委托行为,要求赔偿其损失。期货公司辩称,柳某为居间人,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孙某私下委托其交易,与期货公司无关,应自行承担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期货公司在经纪合同中告知过孙某不得全权委托;第二,合同中约定了泄露密码的责任;第三,柳某非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属一般委托。由于在代理中有越权行为,柳某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柳某承担客户孙某60%的损失,期货公司除退还孙某剩余保证金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柳某提供的名片为期货公司统一印制,表明其为期货公司投资部经理;第二,柳某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均为期货公司提供;第三,柳某亲自带领孙某到期货公司开户;第四,柳某事后从期货公司手续费中领取了报酬。因此,柳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柳某接受客户委托下单行为应视为期货公司的行为,构成期货代理中的全权委托。最终判决:期货公司承担孙某80%损失,并返还剩余保证金。
【分析】
一、从期货交易引入我国开始,绝大多数期货公司就以“经纪人模式”为开发、服务客户的主要手段,通过佣金提成,调动“经纪人”的积极性,对早期期货市场的迅速扩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模式的副作用是经纪人阶层相对独立,期货公司对其难以约束;经纪人对佣金的过分追逐,难免会损害客户的利益,引发纠纷。为强化保护投资者利益,最高法院1995年10月在成都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受委托所从事的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所在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但因经纪人的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经纪人自己承担。”上述规定,将“经纪人”在期货业务领域内的民事责任归于期货公司名下,大大加重了经纪公司的管理责任。
二、近几年来,一些期货公司无法放弃传统的利用“经纪人”开发客户模式,又不愿承担“经纪人”可能带来的无法预测的经济责任,于是开动脑筋,设计了一些规避责任的方法,如:某期货公司内部规定,“经纪人”在没有客户时属于公司员工,但从其介绍客户开户时起,该“经纪人”就自动脱离公司,转为“客户代理人”;有的公司干脆直接将原来的经纪人统统改编为“居间人”,在发生纠纷时,坚决不承认他们是自己公司的从业人员,以摆脱经纪人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
三、2003年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述规定可以简单表述为:即使是未经期货公司授权的非公司人员的行为,让相对人有理由误认为是经过期货公司授权,期货公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将成都会议纪要规定的从业人员责任又一次进行了加深和拓宽。
四、《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的一种,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何为“有理由相信”?这里审判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还是依据“按一般人的智力水平,在特定的环境和情景中可能作出的判断”。本案中二审法院就是依据上述标准,列出四种现象,认为根据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投资者孙某有理由认为柳某是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从而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五、本案两审不同的判决结果,正反映了当前司法机关对此类期货纠纷的两种不同认识。而这两种不同认识引发的争议,在一定时间内仍会持续下去,期货经纪公司应引以为戒。“诚实信用”永远是民事行为最基本的准则。在现行期货法规环境下,国家尚不承认独立的经纪人阶层,全权委托也被禁止,而期货公司上述出现的所有问题,都是因为在设法突破法规和规章的限制,打“擦边球”。其实期货公司如果坦诚相对,尊重客户的知情权,也完全可以回避这种法律风险。如有些期货公司的工作中确实需要居间人的存在,但又担心被客户误认为是公司从业人员,就在交易大厅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司从业人员名单,并声明名单外的人一律不属于公司员工;还有的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文件中明确声明介绍客户开户的居间人不属公司员工等等,都不失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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