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资 讯  |  证券经纪人 | 家 园  |  博 客  |  问 吧  |  杂 志  |  相 册  |  实 名  |  工 具  |  学 习  |  问 吧  |  培 训  |  求 职  |  招 聘  |  报 告  |  券 商  |  聚 会  |  群 组 |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发新话题
打印

私有视频网站得到大赦 重新登记可继续从业

本主题由 zqjjr 于 2008-5-11 01:50 移动

私有视频网站得到大赦 重新登记可继续从业

腾讯科技讯 2月4日消息,随着国家广电总局、信产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的公布,国内视频网站的命运拨云见日。上述机构负责人日前对外表示,《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网站可通过重新登记的方式继续从业,《规定》颁布后欲做视频的网站则要遵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此前12月广电总局公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称视频网站必须国资控股08年需取得上岗许可证。当时有媒体认为视频网站跨入生死寒冬,新规细则出台将决定他们的命运

随着日前广电总局和信产部对《规定》的具体解读,视频网站规范与命运逐渐清晰。

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广电总局和信产部对视频网站的管理方式做出明确说明,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视频网站,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有传播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轻微违规的要限期整改。《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规定》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事业发展的措施,强调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

对于人们关注的国家为什么要出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服务,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规定》明确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健康发展,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文/王文武)

以下为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全文:
一、为什么出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近年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迅速,影响日益增强,不断满足广大网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但是,不少含有淫秽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和侵权盗版节目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加强监管。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打击违法视听节目在网上的传播,维护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享有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网络文化的权利,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吁和要求,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在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规定》着眼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把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作为推动文化建设的新引擎,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事业发展的措施,强调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以提供更多更好的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规定》在维护消费者、著作权人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规定》明确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以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不得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开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有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服务的条件和方式等义务。明确了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规定》明确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为提出从业申请的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单位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要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四、为营造良好网络环境,《规定》在互联网视听服务的节目内容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目前网民已超过2亿,拥有良好的网络环境是大家的共同心愿。《规定》着眼于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把互联网建设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生产制作和广泛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视听节目,提供更多高品位、高质量、更加优质、适合个性化需求的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愿望,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不得传播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或视听网站节目。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也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提供上传节目服务的网站要履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对网民上传的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删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五、《规定》为什么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服务,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不含网民),须获得许可证。《规定》明确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健康发展,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要求。
六、《规定》实施后,如何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市场准入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着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重要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有传播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轻微违规的要限期整改。《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七、对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有何具体管理要求?
《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或理论文献影视片,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即依法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以促进更好地运用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

> 顾照华(站长)
>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 电话:025--85162919
> 邮箱:njxiaogu@126.com
> QQ:531748510(全国)
> QQ:758890843(江苏)
>MSN:njxiaogu@hotmail.com

TOP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细则公布

腾讯科技讯 12月29日,广电总局公布了备受关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并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文/马伟强)


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 顾照华(站长)
>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 电话:025--85162919
> 邮箱:njxiaogu@126.com
> QQ:531748510(全国)
> QQ:758890843(江苏)
>MSN:njxiaogu@hotmail.com

TOP

12月28日下午,有专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解读,他表示,办法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他也建议,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应该放开国有单位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这一约束,不分企业性质都平等地参与。


12月27日,中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表示,经国务院同意,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8年将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对市场准入等有明确说明。


这一管理规定从2006年开始起草,2007年定稿。在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市场准入中,规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先取得广电总局的视听服务许可;再获得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接入许可。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网络法学者张樊对此表示,国家广电总局曾在2003年出台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但由于层级较低,同时国家广电总局并非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该规章并未发挥太大的规范作用。而这几年网络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这部规章有诸多的不适应之处,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张樊表示,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带宽的增加,视听节目已经成为未来互联网发展的方向。出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一方面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媒体报道,规定中要求,在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市场准入中,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先取得广电总局的视听服务许可;再获得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接入许可。


张樊对此认为,目前就只是国有单位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已经让不少网尚、网乐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了一定困境。如今年广东省文化厅曾就以网尚没有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许可证为由公开下文禁止网尚推销其影视系统。


这些企业都盼望规章的修改,能够让其合法的获得经营许可证,但是看来这扇大门仍然向他们关闭。值得注意是,这一规定也同样影响到包括视频网站在内的提供视频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张樊认为,如果规定被严格执行,上述互联网公司将遭受不同程度影响。


张樊也建议,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应该放开这一约束,不分企业性质都平等地参与。 (文/徐志斌)

> 顾照华(站长)
>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 电话:025--85162919
> 邮箱:njxiaogu@126.com
> QQ:531748510(全国)
> QQ:758890843(江苏)
>MSN:njxiaogu@hotmail.com

TOP

互联网视听节目将只许国企做 需广电信产部批
2007年12月28日08:29   北京商报  罗添 

面对日益火爆的互联网视频网站,如何规范已经是个大问题。昨日,中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表示,经国务院同意,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8年将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对市场准入等有明确和细致的说明。


这一管理规定从2006年开始起草,2007年定稿。在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市场准入中,规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先取得广电总局的视听服务许可;再获得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接入许可。


相关人士就此事对记者表示,互联网视听节目主要是指正规的节目制作单位,而个人在网上传播试听内容的行为,还需要看广电和电信部门规定的细则才可解读。


来自某视频网站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场人员对记者表示,“视频网站将会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我们现有资质都是按照39号令规定办理的”。


所谓39号令,是指2004年7月广电总局曾经颁发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只有少数互联网企业得到了许可证。

> 顾照华(站长)
>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 电话:025--85162919
> 邮箱:njxiaogu@126.com
> QQ:531748510(全国)
> QQ:758890843(江苏)
>MSN:njxiaogu@hotmail.com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