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两家证券公司非法吸储责任人被起诉
2008-03-02
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2日电(记者 方列)浙江省嘉兴市南胡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该市两家证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两家公司的负责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嘉兴市检察机关的调查,1998年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兴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开展委托代理买卖国债、约定存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2002年9月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成立后延续了上述做法。两家营业部分别与嘉兴市蚕种场、嘉兴市纺织工业原料公司、汤某某等27家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理买卖国债协议、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出具收款收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存资金,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固定回报。1998年至2005年9月,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共向上述单位和个人非法吸存资金53次,累计金额444,432,000元。
调查还表明,2000年底,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总经理宋征晖和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葛明珊经商量决定成立平湖博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虚列刘某等四人为公司股东,由刘某任法定代表人。2001年1月4日,宋征晖将10,000,000元资金虚假分配给四名股东作为出资款划入平博公司验资帐户,1月8日验资结束后将上述款项抽回。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2004年7至9月,被告人宋征晖利用担任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合计2,30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44,432,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宋征晖和被告人葛明珊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分别对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5,780,000元、290,652,000元负责,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征晖、葛明珊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00,000元,骗取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征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2,305,000元,数额巨大,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