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级的监管体系
这轮牛市以来,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涉及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个部门。单一层次的市场监管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引发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证券法》、《刑法》、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内的多层级的监管体系。对证券市场价格操纵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了行政责任;而刑法修正案(六)中《刑法》第182条则规定了刑事责任。2007年9月起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中,明确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和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种行为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
今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通知要求,证监系统督促、协调、指导各地落实已出台的贯彻国办发99号文实施意见,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司法机关需要,对非法证券类案件及时出具性质认定意见;创新办案模式,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案情会商;加强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跟踪研究。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对大要案的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人民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