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12月21日颁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标准文本》,对规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和合同文本,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现有合同文本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的实际。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金鹏期货公司执行董事长吴元贞先生作为期货行业的一位资深高管,深知规范的《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对防范期货经纪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穿仓风险的关键作用。两年来,由他率领的团队对《期货经纪合同》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先后二十九易其稿,组织了多次征询和讨论,终于完成了这一惠及整个期货行业的基础性系统工程。在这一艰苦、漫长的过程中,得到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中国期货业协会多位领导和朋友的支持、鼓励和具体帮助,征求了部分兄弟公司资深高管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经修改、完善的文本已在北京金鹏和上海金鹏等公司实际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一些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法律纠纷中,因合同缺陷而败诉。特别是股指期货推出后,如何解决当日平仓问题;如何解决通知、确认问题;如何履行“通知义务”,都是《期货经纪合同》急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修改和完善《期货经纪合同》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期货经纪合同》修改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中金所、期货交易所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期货公司的业务经验和期货市场中发生的诉讼实践等。
在修改过程中始终遵循了十二条修改原则:一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三是无过错免责的原则;四是诚实信用的原则;五是甲、乙双方共同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六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七是约定条款规范、具体、明确、严谨、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八是减少不确定性的原则;九是在文字上淡化甲方的权力,在实体上强化依法保护甲方核心利益的原则;十是删除在文字上对乙方的过多要求,而实际上又做不到的条款,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十一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十二是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此稿对应的是中国证监会1999年12月21日颁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准则》、《客户须知》、《标准文本》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以下简称《指引》)。这个修改稿由原“标准文本”的十六节五十一条,改为十四节六十三条。其中增加第一节“乙方须知与声明”,删除了第十一节“费用”、第十六节“其他事项”,将原第四节“通知事项”和原第七节“报告和确认”合并为现第五节“通知与确认”,将原第三节“强行平仓”修改为“风险管理”。在《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十二条,占原五十一条的62%,删除了二十条约占原五十一条的39%。对保留原合同文本三十一条的二十八个条目作了较大修改。现将修改章节条目的具体内容,修改的目的和理由分述如下:
格式的修改
格式的平等与内容的平等同样重要,格式的规范和内容的规范是设计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同样不可忽视的问题。
1.修改了合同封面。对于合同封面的格式,《指引》中未作指引。因此,绝大多数公司都将自己公司的名称、标志、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突出地强调在合同封面上。这样做违反了《合同法》对甲、乙双方平等地位的界定。合同的本质应该体现公平、公正,突出甲方,则意味着弱化乙方,格式的平等,是内容平等的良好开端。从另一个方面讲,合同又不是公司的宣传资料,既然客户已经到了签合同的阶段,再强化公司宣传就显得有些画蛇添足,这种做法有害无益。格式的不平等,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将促使法官的天平向弱者倾斜。正确的做法是封面体现中性信息,只注明《期货经纪合同》,以体现甲、乙双方的相互尊重。
2.增加编号。我们已进入数字化信息管理时代,很多公司印制的合同却没有编号,这不利于空白合同和已签合同的档案管理。正确的做法是每套合同印制甲、乙两份编号相同的合同,明确公司与客户分别使用甲、乙编号的合同,有利于合同的规范管理,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3.增加甲、乙双方授权书。法人户合同和自然人合同甲方不可能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因此需要有授权书,乙方是法人客户的也同样如此。期货公司往往强调乙方单位法人要出具授权书,而自己则忽略不计。殊不知,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缺少甲方授权书的公司合同,就变为有法律瑕疵的合同。
4.将《风险说明书》之外的需要客户签字的内容,能够纳入主合同内的全部纳入至主合同,以保持合同的完备性和简洁性,便于客户签署,便于公司审核。现行的期货经纪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和补充资料越来越多,需要客户签字的地方有的曾多达十多处,既增加了甲、乙双方的工作量,妨碍了客户对主合同的阅读和理解,又容易出现漏签问题,提高了差错率,增加了法律纠纷隐患。此次修改后,需要乙方签字的地方大幅度减少,签署合同的工作量将减少70%以上,基本消除了漏签的可能性。
5.将《开户申请表》、《交割申请》等合同中凡带有“申请”字样的文字一律修改为中性用词。如《开户登记表》、“乙方要求出金”、“乙方需要套期保值头寸”、“乙方要求交割”等,体现甲、乙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
对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作了较大修改
6.在第一款中删掉了“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主要是从文字上考虑,使本款的提示更加明确和扼要,更加突出重点,便于客户理解和阅读。
7.在(一)、(二)、(三)、(四)、(五)款中,全部删除了“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在末行增加“上述风险造成的全部资金损失,您必须全部承担”。主要是使行文更加通顺、精炼,避免乙方感觉唠唠叨叨。
8.删除了第六款“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做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风险”。删除的理由是:期货市场已时过境迁,上述表述已很不准确。一是交易所实行的电子化结算,如再强调书面确认,有可能导致纠纷;二是目前已无口头确认形式;三是乙方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可即时看到交易结果的确认。因此,保留此款已无必要。
9.增加了第七款“期货公司给您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力求客观但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您对此应进行独立判断”。甲方提供的仅是服务,乙方应审时度势自己决策交易,并对交易结果负全责,增加此款有利于减少纠纷。
10.增加“电子化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电子化期货交易已成为目前的一种主要期货交易模式。从与时俱进的角度考虑,很有必要向乙方揭示其可能出现的风险。
11.增加了第一款“电子化期货交易要通过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络进行,这些网络的线路故障、通讯技术问题以及安全问题,可能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市场实际提出风险说明,防止事后引起纠纷。
12.增加了第二款“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国际互联网等网络系统,有可能因繁忙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甚至出现系统故障,从而使得交易指令出现延迟、停顿、中断甚至数据错误”。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条件很难做到万无一失。
13.增加了第三款“您的所有数据在传输过程中都进行了加密,但这些数据仍然有可能被他人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您必须掌管好自己的密码,一切使用您的密码下达的交易指令,您必须承担全部后果”。在期货市场十几年的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生类似问题,提醒乙方多加防范,很有必要。
14.增加了第四款“您在接到电子化期货交易初始密码后,应该立即更改。不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可能会造成损失”。这样做有利于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15.增加了第五款“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原因,可能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发生不可抗力免责的原则。上述风险可能造成的全部资金损失,您必须全部承担。
重点修改增减章节、条目的依据和理由
第一节 乙方须知和声明
这全部是新增加的内容。将《客户须知》和《客户声明》纳入《期货经纪合同》的首位,增加了合同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奠定了公平、公正的基础。
16.第一条第一款增加了“甲方禁止所有工作人员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的内容,再次提醒乙方注意期货市场的风险,明白甲方对工作人员的规定,从源头上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17.增加了第一条第四款“居间人是受甲方或者乙方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双方或者一方可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期货市场实际,约定居间人的作用、收入和应承担的后果,防止将居间人与甲方工作人员混为一谈,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18.增加了第一条第五款“有关甲方从业人员的信息,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防止乙方因上当受骗而对于甲方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纠纷,提高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影响力,增加甲方的公信力。
19.增加了第一条第六款“为了期货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必须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或认可的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只能通过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乙方保证金安全。
20.增加了第一条第七款“乙方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
http://www.cfmmc.com),核查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结算信息”。这是具有官方公信力的通知渠道,能够确保乙方结算信息的真实性。
21.增加了第一条第八款“甲方是基于乙方的授权,代表乙方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甲方在代理权限内以乙方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乙方自己的行为,甲方向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法理和法条,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
22.增加了第一条第九款“基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特征,客户必须加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甲方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强平措施也是帮助乙方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主要是增强乙方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在期货市场搏击中的生存能力,从源头上加强风险防范。
23.增加了第一条第十款“开户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内容略)”。方便乙方作开户前的准备。
24.增加了第二条“客户声明”。主要是将《指引》中单列在合同文本之外的客户声明纳入到了主合同内,并将其内容作了较大增减和删改,使其更加贴近期货市场的实际,减少纠纷源。
25.增加了第二条第一款“乙方保证以自己的真实名义委托甲方代理期货交易,保证提供的所有证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假借他人名义开户和交易,愿承担全部交易结果和法律责任”。这是根据监管部门实行实名制的要求和高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新增的内容,防范不以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和结算确认,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6.删减合并了“乙方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中的四款,保留了四款。主要依据是国务院《期货交易条例》中已将期货公司、金融机构等从市场禁入者中排除。修改后,更加符合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
27.增加了第二条第三款:“乙方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乙方在此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目的是规避非法资金入市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法律风险。
28.增加了第二条第四款“乙方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是:A.套期保值( );B.投机 ( )”。这也是监管部门的要求。
29.增加了第二条第五款:“是否有从事期货交易的经验:A.是( );B.否( )”。有利于分类指导和服务。
30.增加了第二条第六款“如果乙方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通过如此声明,倡导市场诚信。
31.增加了第二条第七款“乙方郑重承诺,决不利用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开展期货代理或其他业务,若有违反,愿承担全部责任”。作如此声明,有利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建设。避免乙方有可能发生的私自代理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32.增加了第二条第八款“甲方已告知乙方账户所对应的电脑委托交易系统初始密码、期货电子邮箱的初始密码,以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提供的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的初始密码。乙方将在签署合同后立即进行更改”。增加这一款有两层意思:一是必须证明已向乙方提供了密码,并提醒其立即更改;二是将此内容增加至乙方声明中,避免再另外签补充协议,减少工作量,减少差错率。
第一节乙方须知和声明,是由原《指引》中合同文本之外的《客户须知》、《客户声明》合并而来。其中的主要内容是结合期货市场的实际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增添的。须知和声明基本上是一个层面的内容,但又有所区别。
须知是乙方参与期货交易应该知道的内容,写在主合同的第一节第一条,不但表明甲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进一步说明乙方已经明确知道。
声明除了具有“知道”的表述,还带有“承诺”的性质。将今后可能引起纠纷的若干事项,由乙方作自主式的声明,这是体现甲方已诚实告知,甲、乙双方将诚信合作的基础。
第二节 委托
原《指引标准文本》中,委托为第一节,共两条,此次修改为九条,共增加七条。
33.对第三条(原第一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删掉。理由是与本条后半句重复,个别词组表义不准确。二是将后半句“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中的“进行”改为“代理”,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
34.对第四条(原二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改为“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交易结果进行每日结算”。理由是,原表述含混不清,没有时间概念,通知和确认应在专门章节表述。每日结算是个大原则,必须在此予以明确。二是增加了“乙方有义务逐日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理由是,自己的交易结果理所当然地应予以密切关注。因为有个别不讲诚信的客户,在持仓严重不利于自己时,就切断与甲方的联系渠道,事后提出诉讼时,说甲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自己不知道持仓变化等等。三是将“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删掉,因为在现实中不存在这种约定。
35.增加了“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并禁止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全权委托,若乙方与甲方某个工作人员私下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协议或其它口头协议或变相的全权委托协议,甲、乙双方视为乙方与甲方某个工作人员间的个人行为而非其职务行为,对其出现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再次强调甲方不接受全权委托,并约定若乙方私下与某人约定,甲方免责。这是十几年期货诉讼实践中,期货公司多次吃亏后的教训总结。
36.增加了“以下各条所表述的电脑委托是指乙方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或通过甲方营业场所局域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获得委托结果的一种委托交易方式”。明确约定一种新的委托方式。
37.增加了“乙方在电脑委托开通后,除在电脑委托系统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乙方可采用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外,正常情况下,乙方应通过电脑委托交易。若因乙方随意采用多种方式同时交易,造成电脑系统数据错误的,其交易结果均以交易所记录为准,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约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
38.增加了“乙方因电脑故障或其他原因,采用电话委托时应报出乙方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和密码。应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和密码,任何人在准确提供其编码和密码后进行的电话委托均视为乙方的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这也是易产生纠纷的一个焦点。
39.增加了“乙方在获得初始交易密码后应该立即修改。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密,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其中包括:乙方的电脑委托开通后,应立即修改初始交易密码;乙方更换其授权人后,及时修改交易密码”。目前有个期货公司的此类诉讼正在进行,因约定不明,胜败难料。
40.增加了“乙方电脑委托的交易指令确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并对该操作行为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与前条密切关联,只要是用乙方密码交易的结果,乙方必须全部承担。
41.增加了“乙方对电脑委托系统中记载事项及每日结算单记载事项有异议的,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没有在上述异议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电脑委托系统中记载事项及每日结算单中记载事项的确认,乙方再提出异议为无效异议”。增加此条内容,尤其重要。必须明确约定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否则为无效异议。这是甲、乙双方诚信合作的前提条件,也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第二节和第一节的一些内容看似有些重复,实则角度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对一些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作明确的约定,可以减少大量的交易纠纷和法律纠纷。即使发生诉讼,也可依本合同约定,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保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节 保证金
新老文本的条目各是五条,但内容差异很大。删除了两条,增加了两条,并在保留的条目里增减了部分内容。
42.删除了原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五万元。乙方资金不足五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删除的理由是对乙方最低保证金的要求,法律、法规未作强制性规定。目前,乙方开户资金一般高于五万元,个别也有低于五万元的,如作此约定,很可能造成因甲方违约而败诉。如果作此约定,是甲方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43.删除原第三条的另一个理由是,中国证监会已作明确规定,客户保证金的入金和出金只能通过银行账户哪里来,哪里去,不准收取和支付现金。
44.增加了“甲方向乙方公开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甲方报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保持一致。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
www.cfmmc.com)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乙方应把资金存入甲方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开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及有关文件签字后在甲方为其设置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存入保证金,经甲方确认乙方保证金到帐后方可从事期货交易。乙方存在中国证监会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入金时乙方应该在‘用途栏’内注明是期货交易保证金。凡进入该专用账户的资金,不论是否注明用途,甲、乙双方均视为期货交易保证金”。增加的理由是,监管部门有了新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如下的约定:一是乙方存入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二是凡进入该专用账户的资金不论是否注明用途,甲、乙双方均视为期货交易保证金。如果只强调注明用途,个别用心不良者就会钻未注明用途入户资金的空子,已有教训。
45.增加了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乙方委托甲方在期货交易所办理权利凭证质押,必须签署相应的权利凭证质押委托书,退押时签署权利凭证退押委托书。权利凭证质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质押而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增加以上这段内容理由有三:一是明确需要办理的手续,防止手续不清而发生纠纷。二是明确了费用由谁承担。三是明确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6.对原第五条作了较大修改,现在为第十四条。删除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删除的理由一是乙方有保证资金合法性的义务,并已作约定;二是甲方有权如何如何,实则做不到,不必要的要求,做不到的“有权”,留在合同内有害无益。因此改为“乙方对保证金及质押物的来源合法性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甲方免责”。体现了民法通则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无过错免责的原则。甲方不必过多作一些“有权”的约定,做不到,就会变成有“责”。
47.将原第六、七条合并为第十五条“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甲方在认为乙方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可以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这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的。
48.增加了“甲方有在乙方权益低于1万元时终止乙方开新仓的权利”。作此约定的理由有两条:一是防止乙方赔得精光,恼羞成怒,发生纠纷;二是甲方可借用此约定清理客户,提高其公司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49.增加了第十六条“乙方欲从其账户内提款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向乙方付款,乙方提款的数量以提款当日乙方账户内的可用保证金为限。个人客户出金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来甲方处办理,如委托他人必须由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持乙方及其本人身份证方可办理。单位出金须由资金调拨人持由其本人签署并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出金单方可办理,如其他人员来办理出金,需加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双方签定银期转账的,可按双方另行约定办理。
乙方指定下列账户为保证金出入金银行账户:
按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要求,乙方所有出入金银行户名必须统一。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其账户资金进出所发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此条包含内容比较多。一是约定了出金条件和出金办法。二是约定了出入金账户。监管部门对乙方出入金账户的监管非常严格,因此合同中应作明确约定。三是明确了双方签订银期转账的,按另行约定办理。四是明确了乙方出入金银行收手续费的承担者。
第三节(原第二节)保证金的修改内容较多,以上仅说明了修改的主要部分。
第四节 风险管理
原第三节强制平仓从条目内容和章节衔接的系统性考虑,将“强制平仓”改为“风险管理”可能更贴切一些。原来六个条目,现在仍保留六个条目,但内容变化较大。
50.第十七条(原八条)增加了“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增加的理由是,甲方每日向乙方报告基本情况;为双方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
51.将原第九条的内容全部删除,删除的理由是,以“保证金充足率”进行风险管理,更符合期货市场的实际。
增加了第十八条“甲方以乙方的保证金充足率的变化控制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充足率=客户权益÷履约保证金×100%
上式中履约保证金按甲方收取标准计算并遵照交易过程中按品种对应的交易即时价计算、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原则。
风险控制措施为:
一、当日行情剧烈波动,按盘中即时价计算,乙方持仓保证金低于甲方规定标准时,为了控制风险乙方与甲方郑重约定:甲方可在当日对乙方超出的头寸进行强制平仓。甲方对乙方实行强制平仓是甲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乙方则有义务对其自身账户中超出保证金标准的头寸自行平仓。因行情剧烈波动而错过强制平仓机会或其它原因导致强制平仓未能实现,而造成乙方账户亏损扩大,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担以上强行平仓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当日结算后,乙方的保证金充足率小于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事先不通知乙方而对乙方未平仓合约予以部分或全部强制平仓。
三、乙方同意在追加保证金到达甲方账户之前,甲方按银行贷款罚息率收取乙方所欠资金的罚息”。
此条可以称作本合同的最核心条款,它将风险率改为保证金充足率,并明确了计算公式,这样对风险管理更加直观。
52.第十八条明确了以甲方保证金收取标准。以盘中即时价、盘后结算价计算的办法,奠定了风险管理基础。
53.第十八条明确了约定了风险管理措施。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在当日按盘中即时价计算,对乙方超出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这样约定是一项风险管理措施的重大突破。主要是考虑到股指期货推出后,其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从理论上讲,仅能覆盖当日的波动幅度,如不约定当日按即时价强行平仓,很容易出现穿仓风险,不利于甲、乙双方的风险管理。从另一个角度讲,当日按即时价强行平仓既符合国际惯例,我国法律、法规又无强制性禁止的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符合双方加强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
54.第十八条还明确了减少乙方透支的具体措施。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55.删除了原第十条的内容,增加了“当乙方的持仓合约数量超过交易所对客户的限量并且未主动采取减仓措施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超仓部分予以强制平仓。如甲方全部客户的持仓总量超过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量时,甲方可根据超仓量按比例对未主动采取减仓措施的持仓客户的部分头寸予以强制平仓。因强制平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修改。
56.增加了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共同认为: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的权利不得被解释为甲方的义务。甲方有可能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没有行使强行平仓的权利,乙方又未自行平仓的,双方同意将其视为‘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当发生本条款约定事项时,乙方不向甲方主张权利”。这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甲、乙双方做出的约定。
将此节“强制平仓”改为“风险管理”,意义比较重大。一是将单方面地强调甲方权力,变为甲、乙双方平等合作,共同加强风险管理,将对立关系,修改为合作关系。二是明确约定了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当日可以采取强平措施,从合同上保证了双方控制风险的客观需求,有利于克服人为的随意性可能给双方造成的巨大风险。三是为即将上市的金融期货品种的风险管理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