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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 8客户获赔

十二问《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制订者

期货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 8客户获赔

安徽涡阳县华物期货公司诱惑当地居民参与期货买卖,收取保证金后,负责人携款逃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华物期货公司赔偿马艳秋等8人期货保证金共76万余元。     2001年3月22日,华物期货公司与原涡阳县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职工马少民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华物期货公司在涡阳县设立服务部作为看盘点,为非独立法人的服务性机构。服务部的业务范围为宣传期货知识,提供期货信息服务,提供通讯服务。马少民负责及时将客户的保证金送达华物期货公司,不得拖延,更不准私自截留。     2001年3月至7月,居民范迎春先后3次交纳现金4.5万元作为期货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马少民给她出具了收条。范迎春在华物期货公司处申请期货代理开户,并与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2002年4月11日、4月26日,范迎春又先后两次交纳7万元保证金。但华物期货公司仅认可范迎春汇入保证金3万元,其余资金至今未入账。居民武瑞华也于2001年先后3次交纳现金18万元作为期货保证金,马少民向她出具了收条。但华物期货公司仅认可武瑞华汇入保证金8万元,其余资金下落不明。     后来,马少民携款逃逸。马艳秋等8人于2002年9月分别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中院于2002年作出判决,判令华物期货公司赔偿马艳秋等人期货保证金。宣判后,华物期货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遂作出终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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