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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与把握刑法修正案(下)

十二问《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制订者

正确理解与把握刑法修正案(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 韩耀元 邱利军
  

  (上接7月26日A17版)四、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正确把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的罪名是“骗取贷款、金融凭证罪”。二是骗取贷款、金融凭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主体只能是个人。2、主观要件不同。前者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必须要有此目的。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4、后果要求不同。前者要求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后者要求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5、处罚不同,前者的刑罚相对较轻,最低档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者的刑罚相对较重,最低档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有关内容,并提高了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正确把握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应注意以下几点:1、依据证券法中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取消了原刑法中的“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规定,增加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规定;取消了原刑法中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的规定,增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规定等。这一修正,主要是针对1997年刑法与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有关规定不相吻合的情况所作的调整,既符合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保持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的一致性。2、修正案将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法定刑中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修正为处“罚金”。这一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没有违法所得,无法对行为人处以罚金的问题。3、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提高了刑罚。

  六、将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正确把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新增了两个罪名,第一款是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受托财产罪,第二款是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罪。二是本条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区别主要在于,本条是单位犯罪,第一百八十五条是个人犯罪。换言之,如果是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受托财产罪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罪;如果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三是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受托财产罪是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罪虽也是单位犯罪,却是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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