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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问《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制订者

本主题由 boss 于 2008-8-30 16:52 提升

十二问《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制订者

十二问《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制订者



一问:此合同是否违背了基本合同法的原则?
委托代理合同也的原则也应该属于一般合同法的范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具体原则如下: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问:证券经纪人及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自然人。

-------摘自:《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是独立的主体,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员工,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证券经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而存在.


三问:草案是否剥夺了股民的基本权力了呢?
既然是独立的主体,那证券经纪人受证券公司委托而开发来的股民也应该享有股民最基本的权利,那么草案规定证券经纪人的客户在一年内不得转户的规定是剥夺了股民的基本权利,是明显的不合法的.

四问: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代理合同中违约部分是否显失公平呢?
双方在执行委托协议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证券经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证券公司的委托标的后,委托方付于受托方相应的费用,双方委托关系解除.

在委托过程中,双方若一方违约,则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或者赔偿,在草案中仅出现了,若证券经纪人违约,则证券公司可以扣除证券经纪人的风险保证金,若证券公司违约了,证券经纪人的利益如何得到维护呢?

五问:为何证券经纪人上岗要持有双证呢?
证券经纪人的工作内容是营销客户与传递证券公司资讯等服务内容,相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则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要求会简单多了,为何证券经纪人要持有证券从业资格与证券经纪人双证呢?
目前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仅从业资格通过率仅20%左右,然后还要让证券经纪人在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再参加证券经纪人专业考试,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会不会有可能,证券公司通过证书,来更大程度的压榨证券经纪人的权益呢?

六问:为何证券经纪人证书由证券公司来管理与颁发?
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由证券业协会管理与统一发放的,同时目前国内已经建立了证券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
而因为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可能存在权益的矛盾,我想问一下,证券公司是否有可能通过证书来对证券经纪人实行不公平的待遇呢?
而证券经纪人证书凭什么要由证券公司来管理?

七问:如何建立证券经纪人的诚信记录?
根据《草案》,证券公司可以给证券经纪人的诚信记录进行评价,我想是否可以将证券经纪人的诚信记录由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股民来进行综合评价呢?.


八问:证券经纪人为何对证券公司不信任?

证券经纪人天生不是贱骨头,开发客户是相当不容易的,若自己脚踏两只船的话,对自己来说,也不利于管理.另外证券经纪人跳槽对自己的利益损害也是巨大的,
若前期没有XX证券等公司对经纪人大量的违约行为,导致经纪人利益被侵吞,证券经纪人有必要考虑脚踏两只船吗?

:证券经纪业务无序的竞争是经纪人的错吗?

目前证券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等营销活动的,若不是证券公司为了市场占有率,而给经纪人授权以低佣金抢占市场的策略,证券经纪人是没有权利来给股民的股票佣金的.问题的根本是在于证券公司的无序的竞争.
佣金战最终导致的还是三方共输的结果,证券公司\经纪人利益下降,股民的服务水平下降.

十问:解决了经纪人的问题,证券公司真的能够现提高服务水平与专业服务吗?
我们试问一下,证券公司的人员结构,证券营业部如有二十名员工,按照如下的计算标准来分析:
营业部总经理:一名,副总:一名,交易部员工:二名,证券分析师:二名,柜台五名,财务二名,办公室二人,客服人员五人.
若一个营业部有20000名股民,仅靠5名客服人员,如何才能够服务好20000名股民,平均每位客服人员服务4000名股民,现实吗?
仅靠规范证券经纪人,就能够提高服务水平与专业化服务嘛?理性吗?现实吗?最基础的投资者教育,有哪家几证券公司认真系统的做了呢?
所以希望在中国股民还没有理性的投资下面,难道证券公司仅凭着所谓的IT技术,通过手机短信\通过研究报告,难道这就是实现了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了?


十一问:何时可以成立证券经纪人工会或者协会组织呢?
现在不少组织都有自己的工会或者协会,是代表自己群体的权益,那么是否可以成立一个代表这一独立主体的证券经纪人工会呢?来集中反映证券经纪人职业群体的诉求呢?

二问: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何时向证券经纪人征询?
据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了解到,大部分证券公司已经收到了管理层所颁发的《(草稿)》,并且做了回复,
但此草案的主体是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我们期待管理层在出台最终合同范本时前,也有必要征询一下证券经纪人的意见.

中国已经加入WTO,并且确定了于08年底对外金融开放,在此我们认为今后的证券行业的竞争一定会加剧,而证券行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不一定是专业的分析人才,还要是专业的营销人才,最后借用一位研究所的博士研究员的一句话,来体现一下我们证券经纪人的价值.
“研究发现价值,营销实现价值.

最后我们证券经纪人坚信我们的管理层一定能够出台一个公平合理的《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顾照华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2008829(周五)下午16:20于南京




附件:

新证券经纪人制度浮出水面


2008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邵刚


  证券经纪人上岗或需“双证” 拟定位独立人
  ⊙本报记者 邵刚
  本报记者日前从多家券商处了解到,《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以下简称《草稿》)日前已完成在业内的征求意见,新的证券经纪人制度正在逐渐清晰起来。
  经纪人上岗或需双证
  根据今年4月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而看过《草稿》的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仅仅只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是不够的,证券经纪人还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尽管《草稿》中没有出现证券经纪人需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字眼,但从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可以很清楚看出这一点。”上述人士告诉记者,按照《草稿》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提供相关服务时,需要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在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取得和管理上,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草稿》的规定有点“出乎大家的预料”。“一开始我们以为这个证券经纪人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取、管理方式类似,但看过《草稿》以后才知道,证券经纪人证书是由证券公司来进行集中管理。”
  《草稿》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证书进行集中管理。证券经纪人证书由证券公司统一办理年检。而在双方合同终止后,证券经纪人应将该证书归还给证券公司。
  “实际上,这就等于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资格进行了双重认定,其好处显而易见。”业内人士说。目前,经纪人队伍内部管理十分混乱,不少经纪人私底下“脚踏两条船”,甚至是多条船。尽管在这次的《草稿》中也规定了在证券经纪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及以上的证券公司提供服务,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手段,这一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该人士表示,证券经纪人持“双证”上岗和由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管理权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从业资格证书只是从行业层面对所有证券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无法对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而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出现,能够使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一一对应,有利于对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管理和对其行为的规范。
  
  初步定位“独立人”
  一直以来,证券公司与其所雇佣的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定位,常常是因公司而异。
新证券经纪人制度浮出水面
  (上接封一)大多数证券公司将经纪人视为“编制外”人员,但也有一些证券公司将经纪人纳入了“正规军”队伍。
  针对这一现状,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草稿》对证券经纪人的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证券经纪人不属于证券公司的员工。这样,证券经纪人将作为一支“独立队伍”而存在。
  在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从业地位的同时,上述人士表示,《草案》进一步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做出了具体界定。
  根据《草稿》的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业务;不得操作客户账户;不得向客户要求投资收益提成,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赔偿。
  记者从市场中了解到,目前一些冠以“投资客户”和“客户经理”头衔的证券经纪人,常常进行代客理财活动或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的服务。在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中,以明确将这些行为归入禁止的行列。
  业内人士认为,业务范围的明确,将使监管变得有据可依,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转移客户行为受限
  某券商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此次征求意见的《草稿》中,还特别增加了对证券经纪人“换东家”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据透露,证券经纪人在与原证券公司的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不能有转移客户的行为。
  随着各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上的争夺日趋白热化,“挖角”证券经纪人的现象也愈演愈烈。某北京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向记者坦言,证券公司花重金“挖角”看重的并不是证券经纪人这一个人,而是他手中大量的客户资源。因此,证券经纪人一旦离开原东家,必然将其掌握的客户资源也随之带到新东家去。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通过挖角证券经纪人变相争夺客户资源的做法,也算得上是一种恶性竞争。通过这种手段,证券公司看似从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但实际上这种利益只是暂时的,行业发展也因此陷入一种浮躁的氛围中,十分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出台实施,将促使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回归到本质上来。证券公司将更多地在提高经纪业务的服务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上下功夫,真正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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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就是券商站在自己的角度制定的,为什么不能有经纪人参与制定了

建议大家联合起来向协会管理层反映我们经纪人的想法  争取我们公平公正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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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制度若实施,必将引起混乱,违背中央的和谐社会政策,
到时,想收拾残局为时也晚,希望相关部门不要一意孤行。
否则,损害不仅是经纪人利益,也是自身利益!请相关部门三思而后行!

[ 本帖最后由 1195 于 2008-8-29 16: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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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让国内所有的证券经纪人都知道这个草案不合理在什么地方?我们应该争取哪些基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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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儿要坐汽车到武汉了,明天就可以与武汉的朋友见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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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zqjjr 于 2008-8-29 16:48 发表
过会儿要坐汽车到武汉了,明天就可以与武汉的朋友见面了.
谢谢你,经纪人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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