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IB模式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07-05 21:15:22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 个人分类:股指期货
台湾IB模式
2006-06-27
上海中期高级顾问方世圣
IB在台湾称之为业务辅助人,依法规定只有证券商才能申请成为IB。
目前作为IB的券商分为两类。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大型证券商旗下的全资期货子公司,证券商作为自己同集团期货商的IB。另一种则是中小型证券商,因本身缺乏资金或人力,则找寻一家信誉较佳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合作,作为该期货公司的IB。一个IB只能代理一家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则能拥有多家IB。
台湾之所以会形成如此状况,是有历史因素造成的。因为当初在台湾期交所尚未成立,还在交易国外期货阶段时,大部分的期货公司就是大型证券商或银行所开设的。在台湾期货交易所成立,并开始交易本土指数期货后,自然成为集团内证券公司的上手公司。同时因为风险区隔,以及专业的因素,大部分的券商也比较愿意以IB的型态从事期货业务。
台湾IB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在法令上规定为下列三项:
(1)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
(2)代理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
(3)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
上述三项规定为正面表列,也就是除了这三项规定的业务外,不能从事其他的期货相关业务。
实际的操作方式是A证券商决定从事IB业务后,会先与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合约,合约中会注明期货商应提供给IB的软硬件设备、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应负担的比率以及双方利润分享的比率。而上述的条件都是互相关联的,也就是利润的分配,是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定的。
A券商的业务员招揽客户从事交易期货,必须先由公司内拥有期货执照的业务员为客户做风险及合同的详细解说,然后订定一份三方合同(期货商、IB、客户)。
客户先要存入足额保证金至期货商的客户保证金专户内,才可以开始交易。客户下单时可以下给A券商的业务员,由网络联机方式透过期货商主机将交易指令下至交易所撮合,或直接将交易指令输入由期货商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内。
IB客户的出入金、风险控管、保证金的追缴与保证金不足时的断头都由期货商负责。IB则有义务协助期货商处理。以上就是IB作业的相关规定与整个流程。
这其中问题最大的就是在追缴保证金的部分。因为一家期货公司下面可能有一百个IB营业据点,如果每家IB有十位客户同时出现追缴,由于台湾规定IB并无资格直接通知客户,因此期货商必须同时处理一千位客户。又同时风险事件并非经常,但随时有可能发生,期货商势必要维持一批闲置人力,随时准备应付追缴。
依国内目前状况,券商为保障本身权益,极有可能不会让客户在开期货账户时留下真实电话,如此徒然造成期货商追缴时的障碍,并损及客户权益。因此建议国内在实施IB制度时,能够考虑开放期货商通知IB再由IB直接对客户追缴。Link URL:
http://futuresky.bokee.com/5343675.html
导入论坛
引用链接
收藏
分享给好友
推荐到圈子
管理
举报
TAG:
股指期货